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Thai 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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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预包装食品(ICS分类号:67.230)
ICS:[{"uid":"67.230"}] HS:[{"uid":"9801"}] |
5. |
通报标题:卫生部通报草案(佛历),标题为“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页数:8页 使用语言:泰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提议对MOPH关于“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的通知进行如下修订:a.佛历2557年(公历2014年)第367号公共卫生部通报;5月8日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报;佛历2560年(公历2017年)第383号公共卫生部通报;2月27日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第2号通报;佛历2562年(公历2019年)第401号公共卫生部通报;4月25日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第3号通报以及佛历2562年(公历2019年)第410号公共卫生部通报;8月14日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第4号通报于8月14日撤回,并由本部级通报取代;b.该通知规定,生产、进口销售和打算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贴上标签。产品标签应提供以下泰语信息:(1)产品名称(2)序列号(如有)(3)进口商或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4)公制数量声明(5)成分表(6)第5(6)项中定义的引起超敏反应的过敏原和物质如下:(6.1) 含麸质的谷物,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其杂交品系及其制品;以下物质除外:(a)小麦葡萄糖浆(包括右旋糖);(b) 麦芽糊精;(c) 基于大麦的葡萄糖浆;(d)从谷物中蒸馏出的酒精;(6.2) 甲壳类,即螃蟹、虾、螳螂虾、龙虾及其制品;(6.3) 蛋和蛋制品;(6.4) 鱼类和鱼类产品;用作维生素或类胡萝卜素制剂的鱼胶除外;(6.5) 花生及其制品;(6.6)大豆及其制品;以下物质除外:(a) 完全精炼的大豆油和脂肪;(b) 源自大豆的天然混合生育酚(INS06)、天然D-α-生育酚、天然DL-α-生育酚、天然D-α-生育酚乙酸酯、天然DL-α-生育酚乙酸酯、D-α-丁二酸生育酚酯;(c) 源自大豆的植物甾醇和植物甾醇酯;(d)源自大豆的植物油甾醇产生的植物甾烷醇酯;(6.7) 牛奶和乳制品,包括乳糖;乳和乳制品中的乳糖醇除外。(6.8)树坚果及其制品,即杏仁、核桃、山核桃等;(6.9)浓度为10mg/kg或以上的亚硫酸盐。(7)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类型应附有具体名称或INS代码;(8)保质期小于3个月的产品的最佳食用日期,或能够储存3个月以上的产品以月份和年份格式显示;(9)其他必要信息,如:烹饪或储存说明。如果是非零售或食品餐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可贴上英文标签。c.食品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商不得出售过期食品或已过标签上注明的食用日期的食品。d.用英语或泰语以外的其他语言为进口销售的食品贴上标签,为确保准确性,应批准将标签翻译成泰语,并提交进口食品的证据文件,以确保食品符合批准要求。准备出售的泰语食品标签应在进口当天或官员放行当天之前完成。然而,进口商根据第5项安排泰语标签的准确性,并在进口之日起30天内,在销售前根据第5项安排泰语标签的标准向检查站官员提供证据,以便放行。e.食品名称必须使用不小于2mm的字体进行标记,除非标签面积小于35cm2。f.食品的序列号和公制数量声明,以及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成分表、添加剂、过敏原和引起超敏反应的物质,必须分别在小于100cm2和大于100cm2的标签上使用至少1mm或1.5mm的字体进行标记。成分表必须标记在标签上,除非标签面积小于35cm2。g.本通报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卖家可以在消费者购买时向消费者提供信息食品,例如街头小贩;(2)新鲜食物;(3)现切新鲜食品或类似产品,包装应能看出食品的类型或质量;(4)餐厅、宾馆、学校、医院可供食用的食品或包装好的家庭订餐食品。h.在本通报生效之前,任何食品生产商或进口商应根据本通报提交标签更正申请,旧标签可在本通报生效后两年内使用。i.本通报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180天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标签 |
8. | 相关文件: 食典委标准1-1985: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180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内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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