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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NZL/124/Add.1
2023-11-01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2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新西兰
2. 负责机构:
3. 通报依据的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ICS:      HS:
5. 通报标题:

1. 欧6/VI评议文件 2. 《陆路交通规则:车辆废气排放》2023年修正案草案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补遗理由:

[ ]评议期变更-日期:

[X]通过的通报措施-日期:2023年10月2日

[X]公布的通报措施-日期:2023年10月16日 

[X]通报措施生效-日期:2023年12月1日;该规则将于2023年12月1日生效。轻型车辆、重型车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二手残疾车辆新排放标准的分阶段实施期概述如下。

[X]最终措施文本可从以下网址获得[脚注参考文件:1]:[1:该信息可以通过包括网站地址、pdf附件或其他可以获得最终/修改措施和/或解释性指南的信息提供。]

https://gazette.govt.nz/notice/id/2023-sl4897

https://www.nzta.govt.nz/assets/resources/rules/docs/vehicle-exhaust-emissions-amendment-2023.pdf

[ ]通报措施被撤回或撤销-日期:

如果措施被重新通报,相关编号:

[ ]通报措施的内容或范围发生变更,文本可从以下网址获取1:

新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如适用):

[ ]发布的解释性指南和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得1:

[ ]其他:

 

 

说明:本通报表明,《陆路交通规则:车辆废气排放》2023年修正案草案(见第G/TBT/N/NZL/124号通报)已于2023年10月12日获得通过。该规则将分阶段实施以下各类车辆的新排放标准:轻型车辆、重型车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二手残疾车辆。

在对规则修正案征询意见之后,对分阶段实施期做出了以下修改,以支持行业向新要求的过渡:

· 对于新批准的轻型汽车型号,欧6d将从2027年7月1日起执行,而不是从2025年2月1日起。

· 对于现有新轻型汽车型号,欧6d将从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而不是从2026年2月1日起。

· 对于轻型汽车的二手进口,欧6d将从2028年7月1日开始执行,而不是从2028年1月1日起。

· 对于重型车辆,从2026年11月1日起,欧VI-c仍将是尾气排放标准,而不是在该日提高至到欧VI-e。

· 对于为残疾人改装的二手车,欧6d将从2031年1月1日起执行,而不是从2028年1月1日起。

· 对于进口的二手轻型和重型车辆,最低要求将从2024年4月30日起从欧4/IV改为欧5/V,而不是从2024年2月1日起,其中包括为残疾人改装的车辆。

· 对于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最初将从2025年4月30日起(而不是从2025年2月1日)要求达到欧4标准,然后从2027年1月1日起要求达到欧5标准。

规则修正案中的下列提案保持不变:

· 对于新批准的重型车辆型号,将从2024年11月1日起要求达到欧VI-c。

· 对于所有进口重型车辆,将从2025年11月1日起要求达到欧VI-c。

· 新西兰目前接受使用若干国际标准(欧洲、日本、美国和澳大利亚以及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证明排放水平。这种做法将继续下去。

· 规则修正案还包括对主要规则中过时和冗余信息的一些细微技术变动。

7. 目的和理由: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2
以下2023-11-01的信息根据新西兰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1. 欧6/VI评议文件 2. 《陆路交通规则:车辆废气排放》2023年修正案草案

补遗理由:

[ ]评议期变更-日期:

[X]通过的通报措施-日期:2023年10月2日

[X]公布的通报措施-日期:2023年10月16日 

[X]通报措施生效-日期:2023年12月1日;该规则将于2023年12月1日生效。轻型车辆、重型车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二手残疾车辆新排放标准的分阶段实施期概述如下。

[X]最终措施文本可从以下网址获得[脚注参考文件:1]:[1:该信息可以通过包括网站地址、pdf附件或其他可以获得最终/修改措施和/或解释性指南的信息提供。]

https://gazette.govt.nz/notice/id/2023-sl4897

https://www.nzta.govt.nz/assets/resources/rules/docs/vehicle-exhaust-emissions-amendment-2023.pdf

[ ]通报措施被撤回或撤销-日期:

如果措施被重新通报,相关编号:

[ ]通报措施的内容或范围发生变更,文本可从以下网址获取1:

新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如适用):

[ ]发布的解释性指南和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得1:

[ ]其他:

 

 

说明:本通报表明,《陆路交通规则:车辆废气排放》2023年修正案草案(见第G/TBT/N/NZL/124号通报)已于2023年10月12日获得通过。该规则将分阶段实施以下各类车辆的新排放标准:轻型车辆、重型车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二手残疾车辆。

在对规则修正案征询意见之后,对分阶段实施期做出了以下修改,以支持行业向新要求的过渡:

· 对于新批准的轻型汽车型号,欧6d将从2027年7月1日起执行,而不是从2025年2月1日起。

· 对于现有新轻型汽车型号,欧6d将从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而不是从2026年2月1日起。

· 对于轻型汽车的二手进口,欧6d将从2028年7月1日开始执行,而不是从2028年1月1日起。

· 对于重型车辆,从2026年11月1日起,欧VI-c仍将是尾气排放标准,而不是在该日提高至到欧VI-e。

· 对于为残疾人改装的二手车,欧6d将从2031年1月1日起执行,而不是从2028年1月1日起。

· 对于进口的二手轻型和重型车辆,最低要求将从2024年4月30日起从欧4/IV改为欧5/V,而不是从2024年2月1日起,其中包括为残疾人改装的车辆。

· 对于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最初将从2025年4月30日起(而不是从2025年2月1日)要求达到欧4标准,然后从2027年1月1日起要求达到欧5标准。

规则修正案中的下列提案保持不变:

· 对于新批准的重型车辆型号,将从2024年11月1日起要求达到欧VI-c。

· 对于所有进口重型车辆,将从2025年11月1日起要求达到欧VI-c。

· 新西兰目前接受使用若干国际标准(欧洲、日本、美国和澳大利亚以及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证明排放水平。这种做法将继续下去。

· 规则修正案还包括对主要规则中过时和冗余信息的一些细微技术变动。


通报原文:[{"filename":"NZL124Add.1.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31101/NZL124Add.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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