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智利 |
2. | 负责机构:智利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副部(SUBREI)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肉类和与动物产品有关的名称,如“hamburguesa”(“汉堡包”)、“chorizo”(“西班牙辣肠”)、“salchicha”(“香肠”)和“cecina”(“腌肉”)
ICS: HS: |
5. |
通报标题:修订《卫生法典》的法律草案,定义肉类的概念并禁止将非动物产品标记为肉类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该法律草案的主要思想是在《卫生法典》中添加肉类的定义,并禁止将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或非动物源性的任何其他产品标为肉类。该法律草案规定如下: “单项条款——对卫生部1967年第725号法令中所载《卫生法典》进行修订,在第105条之后加入以下条款: ‘第三款——肉类。 第105条之十——“肉类”是指屠宰动物肌肉的可食用部分,包括牛、绵羊、猪、马、山羊、骆驼和其他适于人食用的动物。野生动物肉类的处理、加工、包装、储存、分发和销售应符合卫生部法令批准并应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的《食品卫生条例》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105条之十二——肉类包括骨骼周围的所有软组织,包括脂肪层、肌腱、血管、神经、蹄筋、与相应肌肉块相连的各切面骨骼以及加工过程中未分离的所有组织,但支撑舌骨和食道的肌肉除外。 “可食副产品”是指屠宰动物的心脏、肝脏、肾脏、胸腺、乳房、血液、舌头、大脑或脂肪等部分和器官。不包括肺和《食品卫生条例》第274条所列的部位。 第105条之十三——非动物源性、不符合第105条之十一或第105条之十二规定的产品不得归类为“肉类”。 同样,与动物源性产品相关的名称,如“汉堡包”、“西班牙腊香肠”、“香肠”和“腌肉”等,不得用于描述、宣传或销售植物成分高于肉类成分的食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本法典第10篇予以处罚。不影响根据第20.169号不公平竞争法或其他法律可能适用的任何其他制裁。 ”’ |
7. | 目的和理由: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 |
8. | 相关文件: • 修订卫生部1967年第725号法令所载《卫生法典》的法律草案; • 卫生部1996年第977号法令批准的《食品卫生条例》。 |
9. |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国际经济关系副部
外交部
Teatinos 180, piso 11
电话:(+56)-2-2827 5491
传真:(+56)-2-2380 9494
电子邮箱:tbt_chile@subrei.gob.cl
http://www.senado.cl/appsenado/templates/tramitacion/index.php?boletin_ini=12599-01
|
该法律草案的主要思想是在《卫生法典》中添加肉类的定义,并禁止将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或非动物源性的任何其他产品标为肉类。该法律草案规定如下:
“单项条款——对卫生部1967年第725号法令中所载《卫生法典》进行修订,在第105条之后加入以下条款:
‘第三款——肉类。
第105条之十——“肉类”是指屠宰动物肌肉的可食用部分,包括牛、绵羊、猪、马、山羊、骆驼和其他适于人食用的动物。野生动物肉类的处理、加工、包装、储存、分发和销售应符合卫生部法令批准并应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的《食品卫生条例》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105条之十二——肉类包括骨骼周围的所有软组织,包括脂肪层、肌腱、血管、神经、蹄筋、与相应肌肉块相连的各切面骨骼以及加工过程中未分离的所有组织,但支撑舌骨和食道的肌肉除外。
“可食副产品”是指屠宰动物的心脏、肝脏、肾脏、胸腺、乳房、血液、舌头、大脑或脂肪等部分和器官。不包括肺和《食品卫生条例》第274条所列的部位。
第105条之十三——非动物源性、不符合第105条之十一或第105条之十二规定的产品不得归类为“肉类”。
同样,与动物源性产品相关的名称,如“汉堡包”、“西班牙腊香肠”、“香肠”和“腌肉”等,不得用于描述、宣传或销售植物成分高于肉类成分的食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本法典第10篇予以处罚。不影响根据第20.169号不公平竞争法或其他法律可能适用的任何其他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