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英国 |
2. | 负责机构: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恶唑菌酮(农药活性物质);杀虫剂和其他农用化工产品(ICS编码:65.100)
ICS: HS: |
5. |
通报标题:关于撤销批准在大不列颠使用活性物质恶唑菌酮的决定页数:5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决定文件的结论为,根据第1107/2009号同化法规,应撤销对活性物质恶唑菌酮的审批。 大不列颠(GB)将撤销对含有活性物质恶唑菌酮的植保产品的授权。 该决定仅涉及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保产品在大不列颠的市场投放。 |
7. | 目的和理由:活性物质在用于植保产品之前必须获得批准。第1107/2009号同化法规(关于将植保产品投放市场,“法规”)在第4条和附件II中规定了审批标准。必须符合这些标准以保护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环境。 根据新的科学和技术证据,主管机构认为恶唑菌酮可能不再符合法规第4条规定的审批标准。因此,主管机构根据法规第21(1)条对恶唑菌酮在大不列颠的审批进行了审查。 审查考虑了非饮食接触的人类健康问题(即法规第4(3)(b)条)、哺乳动物和水生生物的高风险以及尚未解决的鸟类风险(即法规第4(3)(b)条)。 主管机构的结论为,恶唑菌酮不符合法规第4条规定的审批标准,并且根据第21(5)(b)条,决定撤销在大不列颠的审批。 在撤销对活性物质的审批6个月后,将撤销在大不列颠销售和供应含有恶唑菌酮的植保产品的现有授权。根据第1107/2009号同化法规第21(7)条,这些产品的储存、处置和使用宽限期将在12个月后到期;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撤销大不列颠活性物质恶唑菌酮审批的决定可在此处大不列颠批准活性物质登记册中查阅(https://www.hse.gov.uk/pesticides/assets/docs/pnas-aapk-0403.pdf)。 • 第1107/2009号同化法规——legislation.gov.uk(https://www.legislation.gov.uk/eur/2009/1107/contents) |
9. |
拟批准日期:
2024年第2季度 拟生效日期: 2025年第4季度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英国TBT咨询点
贸易政策、执行与谈判
国际贸易部
Old Admiralty Building
London
SW1A 2DY
tbtenquiriesuk@businessandtrade.gov.uk
|
决定文件的结论为,根据第1107/2009号同化法规,应撤销对活性物质恶唑菌酮的审批。
大不列颠(GB)将撤销对含有活性物质恶唑菌酮的植保产品的授权。
该决定仅涉及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保产品在大不列颠的市场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