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 海关总署 |
3. | 覆盖的产品: 中药材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
5. |
通报标题:进出境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使用语言:中文 页数:11页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CHN/24_04513_00_x.pdf |
6. |
内容简述: 规定进出境药材的品种范围;规定境外生产、加工、储存单位的注册;增加境外生产企业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标准的要求;规定海关总署对首次或暂停后恢复对华出口药材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的要求,增加暂停后恢复的情形;规定根据口岸疫情截获情况或者境外疫情动态,可以对已经允许进境的药材种类和对应的原产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追溯审查。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
11. |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4年9月9日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Tel: +(86 10) 5795 4645/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
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4-07-11如下信息: 进出境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进出境药材的品种范围;规定境外生产、加工、储存单位的注册;增加境外生产企业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标准的要求;规定海关总署对首次或暂停后恢复对华出口药材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的要求,增加暂停后恢复的情形;规定根据口岸疫情截获情况或者境外疫情动态,可以对已经允许进境的药材种类和对应的原产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追溯审查。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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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Tel: +(86 10) 5795 4645/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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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出境药材的品种范围;规定境外生产、加工、储存单位的注册;增加境外生产企业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标准的要求;规定海关总署对首次或暂停后恢复对华出口药材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的要求,增加暂停后恢复的情形;规定根据口岸疫情截获情况或者境外疫情动态,可以对已经允许进境的药材种类和对应的原产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追溯审查。 |
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 海关总署 |
3. | 覆盖的产品: 中药材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
5. |
通报标题:进出境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页数:11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CHN/24_04513_00_x.pdf |
6. |
内容简述: 规定进出境药材的品种范围;规定境外生产、加工、储存单位的注册;增加境外生产企业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标准的要求;规定海关总署对首次或暂停后恢复对华出口药材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的要求,增加暂停后恢复的情形;规定根据口岸疫情截获情况或者境外疫情动态,可以对已经允许进境的药材种类和对应的原产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追溯审查。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
12. |
拟生效日期: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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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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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Tel: +(86 10) 5795 4645/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
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4-07-11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进出境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内容简述:
规定进出境药材的品种范围;规定境外生产、加工、储存单位的注册;增加境外生产企业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标准的要求;规定海关总署对首次或暂停后恢复对华出口药材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的要求,增加暂停后恢复的情形;规定根据口岸疫情截获情况或者境外疫情动态,可以对已经允许进境的药材种类和对应的原产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追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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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Tel: +(86 10) 5795 4645/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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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4-07-11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进出境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规定进出境药材的品种范围;规定境外生产、加工、储存单位的注册;增加境外生产企业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标准的要求;规定海关总署对首次或暂停后恢复对华出口药材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的要求,增加暂停后恢复的情形;规定根据口岸疫情截获情况或者境外疫情动态,可以对已经允许进境的药材种类和对应的原产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追溯审查。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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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Tel: +(86 10) 5795 4645/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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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通报标题:进出境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使用语言:中文 页数:11页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CHN/24_04513_00_x.pdf |
3. | 相关方:海关总署 |
4. | 覆盖的产品: 中药材 |
5. | 等效性承认的确定以及任何相关程序或法规生效的日期(年/月/日): 待定。 |
6. |
内容简述: 规定进出境药材的品种范围;规定境外生产、加工、储存单位的注册;增加境外生产企业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标准的要求;规定海关总署对首次或暂停后恢复对华出口药材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的要求,增加暂停后恢复的情形;规定根据口岸疫情截获情况或者境外疫情动态,可以对已经允许进境的药材种类和对应的原产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追溯审查。 |
7.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中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Tel: +(86 10) 5795 4645/5795 4642
E-mail: 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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