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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通报与召回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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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TPKM/32
2006-08-23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2. 负责机构:财政部国库暑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酒精产品
ICS:[{"uid":"71."}]      HS:[{"uid":"29.05"}]
5. 通报标题:

关于在二氧化硫含量高于0.25g/L而低于0.4g/L情况下,在酒精产品的标签中注明二氧化硫含量的建议要求



页数:1页    使用语言:汉语,有英译本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从向消费者提供酒精产品二氧化硫含量信息的角度出发,建议在其含量高于0.25g/L而低于0.4g/L情况下,在标签中注明每升饮料的二氧化硫含量。要求标签注明下列文字:“该产品中二氧化硫含量低于400 ppm。”在酒精饮料的二氧化硫含量低于0.25 g/L的情况下,不要求在标签中注明二氧化硫量。
7.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18个月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关于在二氧化硫含量高于0.25g/L而低于0.4g/L情况下,在酒精产品的标签中注明二氧化硫含量的建议要求
从向消费者提供酒精产品二氧化硫含量信息的角度出发,建议在其含量高于0.25g/L而低于0.4g/L情况下,在标签中注明每升饮料的二氧化硫含量。要求标签注明下列文字:“该产品中二氧化硫含量低于400 ppm。”在酒精饮料的二氧化硫含量低于0.25 g/L的情况下,不要求在标签中注明二氧化硫量。

通报原文:[{"filename":"G_TBT_N_TPKM_32En.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060823/G_TBT_N_TPKM_32E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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