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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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道路车辆
ICS:[{"uid":"43"}] HS:[{"uid":"87"}] |
5. |
通报标题:《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法规规定了汽车缺陷的定义、缺陷汽车的管理范围、汽车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的工作程序。本法规适用于本国汽车制造商和其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外国汽车制造商。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身安全。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4/3/12 拟生效日期: 2004/10/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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