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
ICS: HS: |
5. |
通报标题:地区危险空气污染源危险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工业、商业及公共机构锅炉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以下 2016 年 09 月 16 日 的信息根据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地区危险空气污染源危险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工业、商业及公共机构锅炉 措施:最终法规;重新考虑最终措施的公告 日期:本最终法规2016年9月14日生效。 网址: |
7. | 目的和理由: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措施:最终法规;重新考虑最终措施的公告
摘要:本措施宣布环保署(EPA)关于2015年1月21日公布的重新考虑问题的最终决定,涉及2013年2月1日“地区危险空气污染源危险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工业、商业及公共机构锅炉”(地区锅炉污染源法规)最终修订案的某些方面。EPA现保留该子类别和限制使用锅炉单独要求,与2013年2月最终法规保持一致。此外,EPA现修订3个重新考虑的规定:新燃油锅炉的替代颗粒物(PM)标准;基于初始合格测试的某些锅炉的PM性能测试;及基于初始合格证明的某些燃煤锅炉关于汞(Hg)的燃料取样,与2015年1月提案征求意见的替代规定保持一致。EPA现根据收到的意见对启动和关闭的定义作出稍微修改。本最终措施还处理了一些技术修订和法规澄清,包括根据法院关于此问题的决定撤销有关故障的抗辩主张。这些修订能够澄清和改善2013年2月地区锅炉污染源最终法规的执行。在本措施中,EPA还拒绝了一些重新考虑请求,鉴于重新考虑地区锅炉污染源最终法规引起的问题,重新考虑请求未获批准。
日期:本最终法规2016年9月14日生效。
网址: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6/TBT/USA/16_3931_00_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