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印度尼西亚 |
2. | 负责机构: 印度尼西亚农业部,农业检疫局 |
3. | 覆盖的产品: 动物源性材料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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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农业部决议草案: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的动物检疫措施及监督 语言:印尼文 页数: 19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规定对于作为检疫性动物疫病载体的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是必要的。因此,为保证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不含或不传播动物检疫性疫病,有必要采取动物检疫措施。本法规旨在确保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出/入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不含动物检疫性疫病,以及出于兽医公共卫生方面的考虑。法规规定内容如下: 1.检疫要求(第4、5、6、7条) 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出/入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 a. 随附如下检疫文件: 1) 产地国主管机构(印尼从海外进口动物源性材料产品)签发的卫生证书; 2) 出境点兽医检疫人员签发的卫生证书(印尼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 3) 负责运输人员签发的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所需的温度记录说明; 4) 负责运输人员签发的运输期间无污染声明书; 5) 提货单/空运提单; 6) 货物舱单 b. 随附印尼伊斯兰委员会(MUI)或印尼伊斯兰委员会认可的清真认证机构签发的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所需的清真证明; c. 应通过指定出入境点进出口; d. 应通知并向在出/入境点向检疫官员出示以进行检疫. 2. 以风险等级为基础的检疫要求(第9条) a. 除上述第1点提及检疫要求外,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符合基于风险标准的检疫要求; b. 兽医检疫人员通过风险分析得出风险等级,它由以下三个风险级别组成: 1) 低风险; 2) 中度风险; 3) 高风险 c. 风险分析应考虑以下标准: 1) 产地国/地区/区域动物检疫疫病的状况; 2) 供人消费动物源性材料产品采用的加工类别; 3) 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携带动物检疫疫病的能力或潜在性; 3. 产地国要求(第10条) 除第1和2条提及检疫要求外,法规包括印尼向另一国家出口的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 4.包装(第8条) 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使用食品级材料包装,以保持产品卫生。 5.检疫措施(第10-23条) 必须根据动物源性材料产品风险级别进行检疫措施并由检疫官执行检疫措施。 6.监控(第24条) 为掌握动物源性材料产品的生物化学成分进行实验室监督检验,并应在兽医检疫人员规定时间内定期进行。 7.行政处罚(第25条) 货主的行政处罚形式是开始口头警告、然后是书面警告,最后是每批发货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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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
11.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待定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Indonesian Agricultural Quarantine Agency (IAQA)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Jl. Harsono RM No. 3 E Building 1st, 5th, and 7th Floor Ragunan, Jakarta Selatan 12550 Indonesia Tel: +(62 21) 781 6480 Fax: +(62 21) 780 4337/781 6481/781 6483 E-mail: caqsps@indo.net.id Website: http://karantina.deptan.g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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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对于作为检疫性动物疫病载体的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是必要的。因此,为保证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不含或不传播动物检疫性疫病,有必要采取动物检疫措施。本法规旨在确保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出/入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不含动物检疫性疫病,以及出于兽医公共卫生方面的考虑。法规规定内容如下: 1.检疫要求(第4、5、6、7条) 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出/入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 a. 随附如下检疫文件: 1) 产地国主管机构(印尼从海外进口动物源性材料产品)签发的卫生证书; 2) 出境点兽医检疫人员签发的卫生证书(印尼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 3) 负责运输人员签发的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所需的温度记录说明; 4) 负责运输人员签发的运输期间无污染声明书; 5) 提货单/空运提单; 6) 货物舱单 b. 随附印尼伊斯兰委员会(MUI)或印尼伊斯兰委员会认可的清真认证机构签发的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所需的清真证明; c. 应通过指定出入境点进出口; d. 应通知并向在出/入境点向检疫官员出示以进行检疫. 2. 以风险等级为基础的检疫要求(第9条) a. 除上述第1点提及检疫要求外,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符合基于风险标准的检疫要求; b. 兽医检疫人员通过风险分析得出风险等级,它由以下三个风险级别组成: 1) 低风险; 2) 中度风险; 3) 高风险 c. 风险分析应考虑以下标准: 1) 产地国/地区/区域动物检疫疫病的状况; 2) 供人消费动物源性材料产品采用的加工类别; 3) 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携带动物检疫疫病的能力或潜在性; 3. 产地国要求(第10条) 除第1和2条提及检疫要求外,法规包括印尼向另一国家出口的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 4.包装(第8条) 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使用食品级材料包装,以保持产品卫生。 5.检疫措施(第10-23条) 必须根据动物源性材料产品风险级别进行检疫措施并由检疫官执行检疫措施。 6.监控(第24条) 为掌握动物源性材料产品的生物化学成分进行实验室监督检验,并应在兽医检疫人员规定时间内定期进行。 7.行政处罚(第25条) 货主的行政处罚形式是开始口头警告、然后是书面警告,最后是每批发货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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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Indonesian Agricultural Quarantine Agency (IAQA)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Jl. Harsono RM No. 3 E Building 1st, 5th, and 7th Floor Ragunan, Jakarta Selatan 12550 Indonesia Tel: +(62 21) 781 6480 Fax: +(62 21) 780 4337/781 6481/781 6483 E-mail: caqsps@indo.net.id Website: http://karantina.deptan.g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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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对于作为检疫性动物疫病载体的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是必要的。因此,为保证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不含或不传播动物检疫性疫病,有必要采取动物检疫措施。本法规旨在确保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出/入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不含动物检疫性疫病,以及出于兽医公共卫生方面的考虑。法规规定内容如下: 1.检疫要求(第4、5、6、7条) 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出/入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 a. 随附如下检疫文件: 1) 产地国主管机构(印尼从海外进口动物源性材料产品)签发的卫生证书; 2) 出境点兽医检疫人员签发的卫生证书(印尼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 3) 负责运输人员签发的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所需的温度记录说明; 4) 负责运输人员签发的运输期间无污染声明书; 5) 提货单/空运提单; 6) 货物舱单 b. 随附印尼伊斯兰委员会(MUI)或印尼伊斯兰委员会认可的清真认证机构签发的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所需的清真证明; c. 应通过指定出入境点进出口; d. 应通知并向在出/入境点向检疫官员出示以进行检疫. 2. 以风险等级为基础的检疫要求(第9条) a. 除上述第1点提及检疫要求外,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符合基于风险标准的检疫要求; b. 兽医检疫人员通过风险分析得出风险等级,它由以下三个风险级别组成: 1) 低风险; 2) 中度风险; 3) 高风险 c. 风险分析应考虑以下标准: 1) 产地国/地区/区域动物检疫疫病的状况; 2) 供人消费动物源性材料产品采用的加工类别; 3) 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携带动物检疫疫病的能力或潜在性; 3. 产地国要求(第10条) 除第1和2条提及检疫要求外,法规包括印尼向另一国家出口的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 4.包装(第8条) 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使用食品级材料包装,以保持产品卫生。 5.检疫措施(第10-23条) 必须根据动物源性材料产品风险级别进行检疫措施并由检疫官执行检疫措施。 6.监控(第24条) 为掌握动物源性材料产品的生物化学成分进行实验室监督检验,并应在兽医检疫人员规定时间内定期进行。 7.行政处罚(第25条) 货主的行政处罚形式是开始口头警告、然后是书面警告,最后是每批发货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 |
1. | 通报成员:印度尼西亚 |
2. | 负责机构: 印度尼西亚农业部,农业检疫局 |
3. | 覆盖的产品: 动物源性材料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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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农业部决议草案: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的动物检疫措施及监督 语言:印尼文 页数: 19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规定对于作为检疫性动物疫病载体的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是必要的。因此,为保证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不含或不传播动物检疫性疫病,有必要采取动物检疫措施。本法规旨在确保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出/入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不含动物检疫性疫病,以及出于兽医公共卫生方面的考虑。法规规定内容如下: 1.检疫要求(第4、5、6、7条) 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出/入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 a. 随附如下检疫文件: 1) 产地国主管机构(印尼从海外进口动物源性材料产品)签发的卫生证书; 2) 出境点兽医检疫人员签发的卫生证书(印尼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 3) 负责运输人员签发的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所需的温度记录说明; 4) 负责运输人员签发的运输期间无污染声明书; 5) 提货单/空运提单; 6) 货物舱单 b. 随附印尼伊斯兰委员会(MUI)或印尼伊斯兰委员会认可的清真认证机构签发的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所需的清真证明; c. 应通过指定出入境点进出口; d. 应通知并向在出/入境点向检疫官员出示以进行检疫. 2. 以风险等级为基础的检疫要求(第9条) a. 除上述第1点提及检疫要求外,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符合基于风险标准的检疫要求; b. 兽医检疫人员通过风险分析得出风险等级,它由以下三个风险级别组成: 1) 低风险; 2) 中度风险; 3) 高风险 c. 风险分析应考虑以下标准: 1) 产地国/地区/区域动物检疫疫病的状况; 2) 供人消费动物源性材料产品采用的加工类别; 3) 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携带动物检疫疫病的能力或潜在性; 3. 产地国要求(第10条) 除第1和2条提及检疫要求外,法规包括印尼向另一国家出口的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 4.包装(第8条) 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使用食品级材料包装,以保持产品卫生。 5.检疫措施(第10-23条) 必须根据动物源性材料产品风险级别进行检疫措施并由检疫官执行检疫措施。 6.监控(第24条) 为掌握动物源性材料产品的生物化学成分进行实验室监督检验,并应在兽医检疫人员规定时间内定期进行。 7.行政处罚(第25条) 货主的行政处罚形式是开始口头警告、然后是书面警告,最后是每批发货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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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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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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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待定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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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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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Indonesian Agricultural Quarantine Agency (IAQA)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Jl. Harsono RM No. 3 E Building 1st, 5th, and 7th Floor Ragunan, Jakarta Selatan 12550 Indonesia Tel: +(62 21) 781 6480 Fax: +(62 21) 780 4337/781 6481/781 6483 E-mail: caqsps@indo.net.id Website: http://karantina.deptan.g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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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4-02-1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农业部决议草案: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的动物检疫措施及监督 语言:印尼文 页数: 19页 |
内容简述:
本规定对于作为检疫性动物疫病载体的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是必要的。因此,为保证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不含或不传播动物检疫性疫病,有必要采取动物检疫措施。本法规旨在确保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出/入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不含动物检疫性疫病,以及出于兽医公共卫生方面的考虑。法规规定内容如下: 1.检疫要求(第4、5、6、7条) 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出/入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 a. 随附如下检疫文件: 1) 产地国主管机构(印尼从海外进口动物源性材料产品)签发的卫生证书; 2) 出境点兽医检疫人员签发的卫生证书(印尼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 3) 负责运输人员签发的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所需的温度记录说明; 4) 负责运输人员签发的运输期间无污染声明书; 5) 提货单/空运提单; 6) 货物舱单 b. 随附印尼伊斯兰委员会(MUI)或印尼伊斯兰委员会认可的清真认证机构签发的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所需的清真证明; c. 应通过指定出入境点进出口; d. 应通知并向在出/入境点向检疫官员出示以进行检疫. 2. 以风险等级为基础的检疫要求(第9条) a. 除上述第1点提及检疫要求外,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符合基于风险标准的检疫要求; b. 兽医检疫人员通过风险分析得出风险等级,它由以下三个风险级别组成: 1) 低风险; 2) 中度风险; 3) 高风险 c. 风险分析应考虑以下标准: 1) 产地国/地区/区域动物检疫疫病的状况; 2) 供人消费动物源性材料产品采用的加工类别; 3) 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携带动物检疫疫病的能力或潜在性; 3. 产地国要求(第10条) 除第1和2条提及检疫要求外,法规包括印尼向另一国家出口的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 4.包装(第8条) 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使用食品级材料包装,以保持产品卫生。 5.检疫措施(第10-23条) 必须根据动物源性材料产品风险级别进行检疫措施并由检疫官执行检疫措施。 6.监控(第24条) 为掌握动物源性材料产品的生物化学成分进行实验室监督检验,并应在兽医检疫人员规定时间内定期进行。 7.行政处罚(第25条) 货主的行政处罚形式是开始口头警告、然后是书面警告,最后是每批发货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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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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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Indonesian Agricultural Quarantine Agency (IAQA)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Jl. Harsono RM No. 3 E Building 1st, 5th, and 7th Floor Ragunan, Jakarta Selatan 12550 Indonesia Tel: +(62 21) 781 6480 Fax: +(62 21) 780 4337/781 6481/781 6483 E-mail: caqsps@indo.net.id Website: http://karantina.deptan.g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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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4-02-10如下信息: |
本规定对于作为检疫性动物疫病载体的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是必要的。因此,为保证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不含或不传播动物检疫性疫病,有必要采取动物检疫措施。本法规旨在确保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出/入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不含动物检疫性疫病,以及出于兽医公共卫生方面的考虑。法规规定内容如下: 1.检疫要求(第4、5、6、7条) 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出/入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 a. 随附如下检疫文件: 1) 产地国主管机构(印尼从海外进口动物源性材料产品)签发的卫生证书; 2) 出境点兽医检疫人员签发的卫生证书(印尼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 3) 负责运输人员签发的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所需的温度记录说明; 4) 负责运输人员签发的运输期间无污染声明书; 5) 提货单/空运提单; 6) 货物舱单 b. 随附印尼伊斯兰委员会(MUI)或印尼伊斯兰委员会认可的清真认证机构签发的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所需的清真证明; c. 应通过指定出入境点进出口; d. 应通知并向在出/入境点向检疫官员出示以进行检疫. 2. 以风险等级为基础的检疫要求(第9条) a. 除上述第1点提及检疫要求外,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符合基于风险标准的检疫要求; b. 兽医检疫人员通过风险分析得出风险等级,它由以下三个风险级别组成: 1) 低风险; 2) 中度风险; 3) 高风险 c. 风险分析应考虑以下标准: 1) 产地国/地区/区域动物检疫疫病的状况; 2) 供人消费动物源性材料产品采用的加工类别; 3) 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携带动物检疫疫病的能力或潜在性; 3. 产地国要求(第10条) 除第1和2条提及检疫要求外,法规包括印尼向另一国家出口的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 4.包装(第8条) 印尼进/出口或由印尼境内一地区向另一地区输入/出供人消费用动物源性材料产品应使用食品级材料包装,以保持产品卫生。 5.检疫措施(第10-23条) 必须根据动物源性材料产品风险级别进行检疫措施并由检疫官执行检疫措施。 6.监控(第24条) 为掌握动物源性材料产品的生物化学成分进行实验室监督检验,并应在兽医检疫人员规定时间内定期进行。 7.行政处罚(第25条) 货主的行政处罚形式是开始口头警告、然后是书面警告,最后是每批发货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Indonesian Agricultural Quarantine Agency (IAQA)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Jl. Harsono RM No. 3 E Building 1st, 5th, and 7th Floor Ragunan, Jakarta Selatan 12550 Indonesia Tel: +(62 21) 781 6480 Fax: +(62 21) 780 4337/781 6481/781 6483 E-mail: caqsps@indo.net.id Website: http://karantina.deptan.g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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