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拟定法规: 进口欧盟活禽和家禽、家禽肉和家禽产品 (文案号:APHIS-2009-0094)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应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4.02 如下信息: 最终法规: 进口欧盟某地区活禽鸟及家禽、家禽肉及家禽产品(文档号:APHIS-2009-0094) 在2013年3月29日联邦纪事公布的,2013年4月15日生效的一项最终法规内, 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修改了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法规,承认了25个欧盟(EU)成员国为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定义的EU家禽贸易区。在该法规中,我们规定了从APHIS定义的EU家禽贸易区进口活禽鸟、家禽、家禽肉和肉制品的要求。本法规中我们的本意不是禁止从与其它APHIS认定的新城疫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非疫区进行家禽及家禽产品贸易的APHIS定义为EU成员国家禽贸易区进口禽鸟类、家禽、家禽肉和肉制品。我们的本意也不是否认APHIS对EU家禽贸易地区熟家禽肉及产品确定的进口要求与我们对其它爆发新城疫或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所采用的要求不等效。本文件修改法规,以表达我们的本意。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本: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09-0094-0013 联邦纪事,79册, 27号(2014年2月10,日星期一), 7567-7569。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 States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 (IRSD), Stop 1014,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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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4.02 如下信息: 最终法规: 进口欧盟某地区活禽鸟及家禽、家禽肉及家禽产品(文档号:APHIS-2009-0094) 在2013年3月29日联邦纪事公布的,2013年4月15日生效的一项最终法规内, 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修改了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法规,承认了25个欧盟(EU)成员国为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定义的EU家禽贸易区。在该法规中,我们规定了从APHIS定义的EU家禽贸易区进口活禽鸟、家禽、家禽肉和肉制品的要求。本法规中我们的本意不是禁止从与其它APHIS认定的新城疫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非疫区进行家禽及家禽产品贸易的APHIS定义为EU成员国家禽贸易区进口禽鸟类、家禽、家禽肉和肉制品。我们的本意也不是否认APHIS对EU家禽贸易地区熟家禽肉及产品确定的进口要求与我们对其它爆发新城疫或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所采用的要求不等效。本文件修改法规,以表达我们的本意。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本: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09-0094-0013 联邦纪事,79册, 27号(2014年2月10,日星期一), 7567-7569。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 States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 (IRSD), Stop 1014,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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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4.02 如下信息: 最终法规: 进口欧盟某地区活禽鸟及家禽、家禽肉及家禽产品(文档号:APHIS-2009-0094) 在2013年3月29日联邦纪事公布的,2013年4月15日生效的一项最终法规内, 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修改了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法规,承认了25个欧盟(EU)成员国为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定义的EU家禽贸易区。在该法规中,我们规定了从APHIS定义的EU家禽贸易区进口活禽鸟、家禽、家禽肉和肉制品的要求。本法规中我们的本意不是禁止从与其它APHIS认定的新城疫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非疫区进行家禽及家禽产品贸易的APHIS定义为EU成员国家禽贸易区进口禽鸟类、家禽、家禽肉和肉制品。我们的本意也不是否认APHIS对EU家禽贸易地区熟家禽肉及产品确定的进口要求与我们对其它爆发新城疫或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所采用的要求不等效。本文件修改法规,以表达我们的本意。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本: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09-0094-0013 联邦纪事,79册, 27号(2014年2月10,日星期一), 7567-7569。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拟定法规: 进口欧盟活禽和家禽、家禽肉和家禽产品 (文案号:APHIS-2009-0094)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应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4.02 如下信息: 最终法规: 进口欧盟某地区活禽鸟及家禽、家禽肉及家禽产品(文档号:APHIS-2009-0094) 在2013年3月29日联邦纪事公布的,2013年4月15日生效的一项最终法规内, 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修改了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法规,承认了25个欧盟(EU)成员国为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定义的EU家禽贸易区。在该法规中,我们规定了从APHIS定义的EU家禽贸易区进口活禽鸟、家禽、家禽肉和肉制品的要求。本法规中我们的本意不是禁止从与其它APHIS认定的新城疫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非疫区进行家禽及家禽产品贸易的APHIS定义为EU成员国家禽贸易区进口禽鸟类、家禽、家禽肉和肉制品。我们的本意也不是否认APHIS对EU家禽贸易地区熟家禽肉及产品确定的进口要求与我们对其它爆发新城疫或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所采用的要求不等效。本文件修改法规,以表达我们的本意。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本: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09-0094-0013 联邦纪事,79册, 27号(2014年2月10,日星期一), 7567-7569。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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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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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 States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 (IRSD), Stop 1014,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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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标题:拟定法规: 进口欧盟活禽和家禽、家禽肉和家禽产品 (文案号:APHIS-2009-0094) |
内容简述:
应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4.02 如下信息:
最终法规: 进口欧盟某地区活禽鸟及家禽、家禽肉及家禽产品(文档号:APHIS-2009-0094) 在2013年3月29日联邦纪事公布的,2013年4月15日生效的一项最终法规内, 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修改了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法规,承认了25个欧盟(EU)成员国为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定义的EU家禽贸易区。在该法规中,我们规定了从APHIS定义的EU家禽贸易区进口活禽鸟、家禽、家禽肉和肉制品的要求。本法规中我们的本意不是禁止从与其它APHIS认定的新城疫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非疫区进行家禽及家禽产品贸易的APHIS定义为EU成员国家禽贸易区进口禽鸟类、家禽、家禽肉和肉制品。我们的本意也不是否认APHIS对EU家禽贸易地区熟家禽肉及产品确定的进口要求与我们对其它爆发新城疫或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所采用的要求不等效。本文件修改法规,以表达我们的本意。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本: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09-0094-0013 联邦纪事,79册, 27号(2014年2月10,日星期一), 7567-7569。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 States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 (IRSD), Stop 1014,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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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4.02 如下信息: 最终法规: 进口欧盟某地区活禽鸟及家禽、家禽肉及家禽产品(文档号:APHIS-2009-0094) 在2013年3月29日联邦纪事公布的,2013年4月15日生效的一项最终法规内, 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修改了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法规,承认了25个欧盟(EU)成员国为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定义的EU家禽贸易区。在该法规中,我们规定了从APHIS定义的EU家禽贸易区进口活禽鸟、家禽、家禽肉和肉制品的要求。本法规中我们的本意不是禁止从与其它APHIS认定的新城疫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非疫区进行家禽及家禽产品贸易的APHIS定义为EU成员国家禽贸易区进口禽鸟类、家禽、家禽肉和肉制品。我们的本意也不是否认APHIS对EU家禽贸易地区熟家禽肉及产品确定的进口要求与我们对其它爆发新城疫或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所采用的要求不等效。本文件修改法规,以表达我们的本意。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本: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09-0094-0013 联邦纪事,79册, 27号(2014年2月10,日星期一), 7567-7569。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 States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 (IRSD), Stop 1014,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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