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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IDN/92
2014-04-07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通报成员:印度尼西亚
2. 负责机构: 农业部,印度尼西亚农业检疫局
3. 覆盖的产品: 家禽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农业部有关家禽进出口动物检疫措施的第37/Permentan/OT.140/3/2014号法规: 印尼文: 15页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本法规拟作为对印度尼西亚境内及进/出口家禽实施动物检疫措施以防止通过家禽传播的动物检疫疫病的传入和扩散的基础。本法规涉及范围如下: 1. 印度尼西亚进出口家禽农业部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 a. 随附以下检疫文件: i. 产地国主管机构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印度尼西亚海外进口家禽); ii. 出境点检疫兽医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印度尼西亚出口家禽); b. 应通过指定出入境点进出口; c. 应在实施检疫措施的出入境点向检疫官员通报和出示; d. 接受动物检疫官员采取的检疫措施。 2. 印度尼西亚进出口家禽印度尼西亚进出口家禽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 a. 接受出入境点动物检疫官员的检疫措施。 b. 对于出入境点随身携带的出口家禽,可免除检疫兽医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要求。
7.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0. 拟批准日期: 2014年3月10日
拟公布日期:
2014年3月18日
11.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14年3月18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Indonesian Agricultural Quarantine Agency (IAQA)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Jl. Harsono RM No. 3 E Building 1st, 5th, and 7th Floor Ragunan, Jakarta Selatan 12550 Indonesia Tel: +(62 21) 781 6480 Fax: +(62 21) 780 4337/781 6481/781 6483 E-mail: caqsps@indo.net.id Website: http://karantina.deptan.go.id
1
本法规拟作为对印度尼西亚境内及进/出口家禽实施动物检疫措施以防止通过家禽传播的动物检疫疫病的传入和扩散的基础。本法规涉及范围如下: 1. 印度尼西亚进出口家禽农业部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 a. 随附以下检疫文件: i. 产地国主管机构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印度尼西亚海外进口家禽); ii. 出境点检疫兽医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印度尼西亚出口家禽); b. 应通过指定出入境点进出口; c. 应在实施检疫措施的出入境点向检疫官员通报和出示; d. 接受动物检疫官员采取的检疫措施。 2. 印度尼西亚进出口家禽印度尼西亚进出口家禽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 a. 接受出入境点动物检疫官员的检疫措施。 b. 对于出入境点随身携带的出口家禽,可免除检疫兽医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要求。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Indonesian Agricultural Quarantine Agency (IAQA)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Jl. Harsono RM No. 3 E Building 1st, 5th, and 7th Floor Ragunan, Jakarta Selatan 12550 Indonesia Tel: +(62 21) 781 6480 Fax: +(62 21) 780 4337/781 6481/781 6483 E-mail: caqsps@indo.net.id Website: http://karantina.deptan.g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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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拟作为对印度尼西亚境内及进/出口家禽实施动物检疫措施以防止通过家禽传播的动物检疫疫病的传入和扩散的基础。本法规涉及范围如下: 1. 印度尼西亚进出口家禽农业部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 a. 随附以下检疫文件: i. 产地国主管机构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印度尼西亚海外进口家禽); ii. 出境点检疫兽医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印度尼西亚出口家禽); b. 应通过指定出入境点进出口; c. 应在实施检疫措施的出入境点向检疫官员通报和出示; d. 接受动物检疫官员采取的检疫措施。 2. 印度尼西亚进出口家禽印度尼西亚进出口家禽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 a. 接受出入境点动物检疫官员的检疫措施。 b. 对于出入境点随身携带的出口家禽,可免除检疫兽医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要求。
1
1. 通报成员:印度尼西亚
2. 负责机构: 农业部,印度尼西亚农业检疫局
3. 覆盖的产品: 家禽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农业部有关家禽进出口动物检疫措施的第37/Permentan/OT.140/3/2014号法规: 印尼文: 15页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本法规拟作为对印度尼西亚境内及进/出口家禽实施动物检疫措施以防止通过家禽传播的动物检疫疫病的传入和扩散的基础。本法规涉及范围如下: 1. 印度尼西亚进出口家禽农业部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 a. 随附以下检疫文件: i. 产地国主管机构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印度尼西亚海外进口家禽); ii. 出境点检疫兽医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印度尼西亚出口家禽); b. 应通过指定出入境点进出口; c. 应在实施检疫措施的出入境点向检疫官员通报和出示; d. 接受动物检疫官员采取的检疫措施。 2. 印度尼西亚进出口家禽印度尼西亚进出口家禽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 a. 接受出入境点动物检疫官员的检疫措施。 b. 对于出入境点随身携带的出口家禽,可免除检疫兽医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要求。
7.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1. 拟批准日期: 2014年3月10日
拟公布日期:
2014年3月18日
12.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14年3月18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Indonesian Agricultural Quarantine Agency (IAQA)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Jl. Harsono RM No. 3 E Building 1st, 5th, and 7th Floor Ragunan, Jakarta Selatan 12550 Indonesia Tel: +(62 21) 781 6480 Fax: +(62 21) 780 4337/781 6481/781 6483 E-mail: caqsps@indo.net.id Website: http://karantina.deptan.g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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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4-04-07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农业部有关家禽进出口动物检疫措施的第37/Permentan/OT.140/3/2014号法规: 印尼文: 15页
内容简述:
本法规拟作为对印度尼西亚境内及进/出口家禽实施动物检疫措施以防止通过家禽传播的动物检疫疫病的传入和扩散的基础。本法规涉及范围如下: 1. 印度尼西亚进出口家禽农业部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 a. 随附以下检疫文件: i. 产地国主管机构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印度尼西亚海外进口家禽); ii. 出境点检疫兽医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印度尼西亚出口家禽); b. 应通过指定出入境点进出口; c. 应在实施检疫措施的出入境点向检疫官员通报和出示; d. 接受动物检疫官员采取的检疫措施。 2. 印度尼西亚进出口家禽印度尼西亚进出口家禽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 a. 接受出入境点动物检疫官员的检疫措施。 b. 对于出入境点随身携带的出口家禽,可免除检疫兽医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要求。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Indonesian Agricultural Quarantine Agency (IAQA)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Jl. Harsono RM No. 3 E Building 1st, 5th, and 7th Floor Ragunan, Jakarta Selatan 12550 Indonesia Tel: +(62 21) 781 6480 Fax: +(62 21) 780 4337/781 6481/781 6483 E-mail: caqsps@indo.net.id Website: http://karantina.deptan.g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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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4-04-07如下信息:
本法规拟作为对印度尼西亚境内及进/出口家禽实施动物检疫措施以防止通过家禽传播的动物检疫疫病的传入和扩散的基础。本法规涉及范围如下: 1. 印度尼西亚进出口家禽农业部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 a. 随附以下检疫文件: i. 产地国主管机构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印度尼西亚海外进口家禽); ii. 出境点检疫兽医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印度尼西亚出口家禽); b. 应通过指定出入境点进出口; c. 应在实施检疫措施的出入境点向检疫官员通报和出示; d. 接受动物检疫官员采取的检疫措施。 2. 印度尼西亚进出口家禽印度尼西亚进出口家禽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 a. 接受出入境点动物检疫官员的检疫措施。 b. 对于出入境点随身携带的出口家禽,可免除检疫兽医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要求。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Indonesian Agricultural Quarantine Agency (IAQA)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Jl. Harsono RM No. 3 E Building 1st, 5th, and 7th Floor Ragunan, Jakarta Selatan 12550 Indonesia Tel: +(62 21) 781 6480 Fax: +(62 21) 780 4337/781 6481/781 6483 E-mail: caqsps@indo.net.id Website: http://karantina.deptan.go.id

通报原文:[{"filename":"IDN92.doc","fileurl":"/uploadtbtsps/sps/20140407/IDN9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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