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拟定法规:带批准生长介质的墨西哥番茄株(文档号:APHIS-2014-0099):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应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5-10-15 如下信息: 最终法规:进口墨西哥带许可栽培基质的番茄植株 动植物健康检验局拟修订种植植物进口管理法规,批准按照一套系统方式进口墨西哥带许可栽培基质的番茄植株。该系统方式是由针对当前进口无栽培基质番茄种植植物专项措施及所有出口美国带许可栽培基质种植植物 的专项措施组成的。此外, 进口植株必须直接进入美国本土温室,墨西哥植株进口商或美国本土温室业主必须签订有关墨西哥植物必须入温室并在温室内保持条件的遵守协议。在防止植物有害生物传入的同时,该法规准许墨西哥带栽培基质番茄植株出口美国本土。 该法规还准许用进口温室植株生产美国境内商销番茄。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14-0099-0025. 为回应墨西哥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的请求, 通过2015年3月5日联邦纪事(80 FR 11946 -11950, 文档号:APHIS-2014-0099)公布的一条拟定法规,我们提出修改法规建议,批准植株按一套系统方式生产的带栽培基质的墨西哥番茄(Solanum lycopersicum)出口到美国本土。由于我们认为墨西哥存在着青枯雷尔氏菌(R. solanacearum)-3号生理小种,2号变种,因此,第319.37-5章第(r)(3)段的规定措施包括了拟定系统方法。由于植株带栽培基质进口, 第318.37-8章出口美国的所有带栽培寄主的植物物种一般条件也包括了系统方式。最后,我们还建议,进口植株必须直接进入美国本土温室,且墨西哥植株进口商或美国本土温室业主必须签订有关墨西哥植物必须入温室并在温室内保持条件的遵守协议。APHIS 曾要求就我们的提案展开为期60天的评议,截止日期2015年5月4日。至该截止日前,我们曾收到19份评议。 联邦纪事/80册, 191号/2015年10月2日,星期五,59557-59561页。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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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MsLydiaE.Colon, PPQ,APHIS, 4700RiverRoadUnit133,Riverdale, MD20737-1236; +(301)8512302。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StatesSPSNationalNotificationAuthority, USDAForeignAgriculturalService, InternationalRegulationsandStandardsDivision(IRSD), Stop1014,WashingtonD.C.20250; Tel:+(1202)7201301; Fax:+(1202)7200433; E-mail: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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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5-10-15 如下信息: 最终法规:进口墨西哥带许可栽培基质的番茄植株 动植物健康检验局拟修订种植植物进口管理法规,批准按照一套系统方式进口墨西哥带许可栽培基质的番茄植株。该系统方式是由针对当前进口无栽培基质番茄种植植物专项措施及所有出口美国带许可栽培基质种植植物 的专项措施组成的。此外, 进口植株必须直接进入美国本土温室,墨西哥植株进口商或美国本土温室业主必须签订有关墨西哥植物必须入温室并在温室内保持条件的遵守协议。在防止植物有害生物传入的同时,该法规准许墨西哥带栽培基质番茄植株出口美国本土。 该法规还准许用进口温室植株生产美国境内商销番茄。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14-0099-0025. 为回应墨西哥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的请求, 通过2015年3月5日联邦纪事(80 FR 11946 -11950, 文档号:APHIS-2014-0099)公布的一条拟定法规,我们提出修改法规建议,批准植株按一套系统方式生产的带栽培基质的墨西哥番茄(Solanum lycopersicum)出口到美国本土。由于我们认为墨西哥存在着青枯雷尔氏菌(R. solanacearum)-3号生理小种,2号变种,因此,第319.37-5章第(r)(3)段的规定措施包括了拟定系统方法。由于植株带栽培基质进口, 第318.37-8章出口美国的所有带栽培寄主的植物物种一般条件也包括了系统方式。最后,我们还建议,进口植株必须直接进入美国本土温室,且墨西哥植株进口商或美国本土温室业主必须签订有关墨西哥植物必须入温室并在温室内保持条件的遵守协议。APHIS 曾要求就我们的提案展开为期60天的评议,截止日期2015年5月4日。至该截止日前,我们曾收到19份评议。 联邦纪事/80册, 191号/2015年10月2日,星期五,59557-59561页。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MsLydiaE.Colon, PPQ,APHIS, 4700RiverRoadUnit133,Riverdale, MD20737-1236; +(301)85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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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StatesSPSNationalNotificationAuthority, USDAForeignAgriculturalService, InternationalRegulationsandStandardsDivision(IRSD), Stop1014,WashingtonD.C.20250; Tel:+(1202)7201301; Fax:+(1202)7200433; E-mail: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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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5-10-15 如下信息: 最终法规:进口墨西哥带许可栽培基质的番茄植株 动植物健康检验局拟修订种植植物进口管理法规,批准按照一套系统方式进口墨西哥带许可栽培基质的番茄植株。该系统方式是由针对当前进口无栽培基质番茄种植植物专项措施及所有出口美国带许可栽培基质种植植物 的专项措施组成的。此外, 进口植株必须直接进入美国本土温室,墨西哥植株进口商或美国本土温室业主必须签订有关墨西哥植物必须入温室并在温室内保持条件的遵守协议。在防止植物有害生物传入的同时,该法规准许墨西哥带栽培基质番茄植株出口美国本土。 该法规还准许用进口温室植株生产美国境内商销番茄。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14-0099-0025. 为回应墨西哥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的请求, 通过2015年3月5日联邦纪事(80 FR 11946 -11950, 文档号:APHIS-2014-0099)公布的一条拟定法规,我们提出修改法规建议,批准植株按一套系统方式生产的带栽培基质的墨西哥番茄(Solanum lycopersicum)出口到美国本土。由于我们认为墨西哥存在着青枯雷尔氏菌(R. solanacearum)-3号生理小种,2号变种,因此,第319.37-5章第(r)(3)段的规定措施包括了拟定系统方法。由于植株带栽培基质进口, 第318.37-8章出口美国的所有带栽培寄主的植物物种一般条件也包括了系统方式。最后,我们还建议,进口植株必须直接进入美国本土温室,且墨西哥植株进口商或美国本土温室业主必须签订有关墨西哥植物必须入温室并在温室内保持条件的遵守协议。APHIS 曾要求就我们的提案展开为期60天的评议,截止日期2015年5月4日。至该截止日前,我们曾收到19份评议。 联邦纪事/80册, 191号/2015年10月2日,星期五,59557-59561页。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拟定法规:带批准生长介质的墨西哥番茄株(文档号:APHIS-2014-0099):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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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应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5-10-15 如下信息: 最终法规:进口墨西哥带许可栽培基质的番茄植株 动植物健康检验局拟修订种植植物进口管理法规,批准按照一套系统方式进口墨西哥带许可栽培基质的番茄植株。该系统方式是由针对当前进口无栽培基质番茄种植植物专项措施及所有出口美国带许可栽培基质种植植物 的专项措施组成的。此外, 进口植株必须直接进入美国本土温室,墨西哥植株进口商或美国本土温室业主必须签订有关墨西哥植物必须入温室并在温室内保持条件的遵守协议。在防止植物有害生物传入的同时,该法规准许墨西哥带栽培基质番茄植株出口美国本土。 该法规还准许用进口温室植株生产美国境内商销番茄。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14-0099-0025. 为回应墨西哥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的请求, 通过2015年3月5日联邦纪事(80 FR 11946 -11950, 文档号:APHIS-2014-0099)公布的一条拟定法规,我们提出修改法规建议,批准植株按一套系统方式生产的带栽培基质的墨西哥番茄(Solanum lycopersicum)出口到美国本土。由于我们认为墨西哥存在着青枯雷尔氏菌(R. solanacearum)-3号生理小种,2号变种,因此,第319.37-5章第(r)(3)段的规定措施包括了拟定系统方法。由于植株带栽培基质进口, 第318.37-8章出口美国的所有带栽培寄主的植物物种一般条件也包括了系统方式。最后,我们还建议,进口植株必须直接进入美国本土温室,且墨西哥植株进口商或美国本土温室业主必须签订有关墨西哥植物必须入温室并在温室内保持条件的遵守协议。APHIS 曾要求就我们的提案展开为期60天的评议,截止日期2015年5月4日。至该截止日前,我们曾收到19份评议。 联邦纪事/80册, 191号/2015年10月2日,星期五,59557-59561页。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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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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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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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StatesSPSNationalNotificationAuthority, USDAForeignAgriculturalService, InternationalRegulationsandStandardsDivision(IRSD), Stop1014,WashingtonD.C.20250; Tel:+(1202)7201301; Fax:+(1202)7200433; E-mail: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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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应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5-10-15 如下信息:
最终法规:进口墨西哥带许可栽培基质的番茄植株 动植物健康检验局拟修订种植植物进口管理法规,批准按照一套系统方式进口墨西哥带许可栽培基质的番茄植株。该系统方式是由针对当前进口无栽培基质番茄种植植物专项措施及所有出口美国带许可栽培基质种植植物 的专项措施组成的。此外, 进口植株必须直接进入美国本土温室,墨西哥植株进口商或美国本土温室业主必须签订有关墨西哥植物必须入温室并在温室内保持条件的遵守协议。在防止植物有害生物传入的同时,该法规准许墨西哥带栽培基质番茄植株出口美国本土。 该法规还准许用进口温室植株生产美国境内商销番茄。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14-0099-0025. 为回应墨西哥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的请求, 通过2015年3月5日联邦纪事(80 FR 11946 -11950, 文档号:APHIS-2014-0099)公布的一条拟定法规,我们提出修改法规建议,批准植株按一套系统方式生产的带栽培基质的墨西哥番茄(Solanum lycopersicum)出口到美国本土。由于我们认为墨西哥存在着青枯雷尔氏菌(R. solanacearum)-3号生理小种,2号变种,因此,第319.37-5章第(r)(3)段的规定措施包括了拟定系统方法。由于植株带栽培基质进口, 第318.37-8章出口美国的所有带栽培寄主的植物物种一般条件也包括了系统方式。最后,我们还建议,进口植株必须直接进入美国本土温室,且墨西哥植株进口商或美国本土温室业主必须签订有关墨西哥植物必须入温室并在温室内保持条件的遵守协议。APHIS 曾要求就我们的提案展开为期60天的评议,截止日期2015年5月4日。至该截止日前,我们曾收到19份评议。 联邦纪事/80册, 191号/2015年10月2日,星期五,59557-59561页。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MsLydiaE.Colon, PPQ,APHIS, 4700RiverRoadUnit133,Riverdale, MD20737-1236; +(301)85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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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StatesSPSNationalNotificationAuthority, USDAForeignAgriculturalService, InternationalRegulationsandStandardsDivision(IRSD), Stop1014,WashingtonD.C.20250; Tel:+(1202)7201301; Fax:+(1202)7200433; E-mail: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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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美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5-10-15如下信息: |
应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5-10-15 如下信息: 最终法规:进口墨西哥带许可栽培基质的番茄植株 动植物健康检验局拟修订种植植物进口管理法规,批准按照一套系统方式进口墨西哥带许可栽培基质的番茄植株。该系统方式是由针对当前进口无栽培基质番茄种植植物专项措施及所有出口美国带许可栽培基质种植植物 的专项措施组成的。此外, 进口植株必须直接进入美国本土温室,墨西哥植株进口商或美国本土温室业主必须签订有关墨西哥植物必须入温室并在温室内保持条件的遵守协议。在防止植物有害生物传入的同时,该法规准许墨西哥带栽培基质番茄植株出口美国本土。 该法规还准许用进口温室植株生产美国境内商销番茄。 本通知提供英文版: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APHIS-2014-0099-0025. 为回应墨西哥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的请求, 通过2015年3月5日联邦纪事(80 FR 11946 -11950, 文档号:APHIS-2014-0099)公布的一条拟定法规,我们提出修改法规建议,批准植株按一套系统方式生产的带栽培基质的墨西哥番茄(Solanum lycopersicum)出口到美国本土。由于我们认为墨西哥存在着青枯雷尔氏菌(R. solanacearum)-3号生理小种,2号变种,因此,第319.37-5章第(r)(3)段的规定措施包括了拟定系统方法。由于植株带栽培基质进口, 第318.37-8章出口美国的所有带栽培寄主的植物物种一般条件也包括了系统方式。最后,我们还建议,进口植株必须直接进入美国本土温室,且墨西哥植株进口商或美国本土温室业主必须签订有关墨西哥植物必须入温室并在温室内保持条件的遵守协议。APHIS 曾要求就我们的提案展开为期60天的评议,截止日期2015年5月4日。至该截止日前,我们曾收到19份评议。 联邦纪事/80册, 191号/2015年10月2日,星期五,59557-59561页。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StatesSPSNationalNotificationAuthority, USDAForeignAgriculturalService, InternationalRegulationsandStandardsDivision(IRSD), Stop1014,WashingtonD.C.20250; Tel:+(1202)7201301; Fax:+(1202)7200433; E-mail: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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