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 BureauofHealthPromotion(国民健康局)DepartmentofHealth(健康司)MinistryofPublicHealth(卫生部)TiwanonRoad,Nonthaburi11000,Thailand(泰国)电话:+(662)5904417传真:+(662)5904432E-mail:mch.doh.center@gmail.com mathernalchild@gmail.com |
3. | 覆盖的产品: 婴幼儿食品(HS代码: 0401, 0402);(ICS代码: 67.100.10)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婴幼儿食品及相关产品营销控制法案草案”:页数:10页 使用语言:泰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法草案根据国际代乳品营销法案书面法规及协议及世界卫生大会在大会期间采纳的相关决议对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实施营销控制。该法案草案包括6章,33节。 1.本法案中,受控制的营销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包括: —“婴儿”系指出生不足12个月的孩子。 —“幼儿”系指年龄在12个月~3周年的孩子。 —“婴幼儿食品”系指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断奶后及连续幼儿乳配方食品, 市场上作为婴幼儿产品出售的补充食品, 还包括卫生部根据委员会建议宣布的其它类婴幼儿食品。 “相关产品”系指奶罐, 奶瓶, 奶嘴或根据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营销委员会建议,部级通知宣布的其它产品。 2.应成立由政府,高等学院及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营销控制委员会。 3.除某些例外,婴儿配方食品, 幼儿断奶后及连续幼儿乳配方食品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不准从事以下活动: (1)广告; (2) 促销; (3) 赠送平阴; (4)捐赠; (5)赠从直接或间接地载有与孕妇、母亲或婴幼儿家庭成员产品有关名称、图标、标志或符号的物品; (6)赞助活动或任何与孕妇、母亲或婴幼儿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联系方式; (7)提供与组织和卫生系统产品相关名称、图标或其它符号的物品、设备或服务; (8)向医学和护理的专业人员或公共卫生人员赠送礼物、金钱或其它奖励; (9)组织有关婴幼儿食品的学术培训或讨论会,向专业医疗公共卫生组织提供基金举行学术会议除外;(10) 部级通知规定的任何其它活动。 4.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不准用上述方式向孕妇、母亲或不足6个月婴幼儿的家庭成员销售补充食品。 5.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或其代表必须向医疗、护理专业及公共卫生人员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不得用以下方式提供信息;谎称, 歪曲内容, 扩大好处或特性, 误导关键信息, 无科学证据做出母乳相关产品益处的声明或证明。 6.婴儿配方食品及幼儿断奶后配方食品信息的目的或宣传材料还要说明用婴儿配方食品及幼儿断奶后配方食品喂养婴幼儿的大致费用,警告产品不当配制或使用造成的健康危害。 7.医护专业人员应有义务提供咨询和执行本法的相关教育,当发现违背本法的现象,通知卫生部或官员。 8.任何违反本法的人员都将接受罚款。参与为本本法的医护专业及公共卫生人员将报专业组织。根据专业组织考虑适当的处理措施。 9.本法应于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日后180天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
11.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官方公报通知后180天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BureauofAgriculturalCommodityandFoodStandards(ACFS) DivisionofAgriculturalCommodityandFoodStandardsPolicy 50PhaholyothinRoad,Ladyao,Chatuchak,Bangkok10900 Thailand Tel:+(662)5614204 Fax:+(662)5614034 E-mail: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http://www.acfs.go.th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http://www.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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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草案根据国际代乳品营销法案书面法规及协议及世界卫生大会在大会期间采纳的相关决议对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实施营销控制。该法案草案包括6章,33节。 1.本法案中,受控制的营销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包括: —“婴儿”系指出生不足12个月的孩子。 —“幼儿”系指年龄在12个月~3周年的孩子。 —“婴幼儿食品”系指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断奶后及连续幼儿乳配方食品, 市场上作为婴幼儿产品出售的补充食品, 还包括卫生部根据委员会建议宣布的其它类婴幼儿食品。 “相关产品”系指奶罐, 奶瓶, 奶嘴或根据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营销委员会建议,部级通知宣布的其它产品。 2.应成立由政府,高等学院及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营销控制委员会。 3.除某些例外,婴儿配方食品, 幼儿断奶后及连续幼儿乳配方食品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不准从事以下活动: (1)广告; (2) 促销; (3) 赠送平阴; (4)捐赠; (5)赠从直接或间接地载有与孕妇、母亲或婴幼儿家庭成员产品有关名称、图标、标志或符号的物品; (6)赞助活动或任何与孕妇、母亲或婴幼儿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联系方式; (7)提供与组织和卫生系统产品相关名称、图标或其它符号的物品、设备或服务; (8)向医学和护理的专业人员或公共卫生人员赠送礼物、金钱或其它奖励; (9)组织有关婴幼儿食品的学术培训或讨论会,向专业医疗公共卫生组织提供基金举行学术会议除外;(10) 部级通知规定的任何其它活动。 4.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不准用上述方式向孕妇、母亲或不足6个月婴幼儿的家庭成员销售补充食品。 5.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或其代表必须向医疗、护理专业及公共卫生人员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不得用以下方式提供信息;谎称, 歪曲内容, 扩大好处或特性, 误导关键信息, 无科学证据做出母乳相关产品益处的声明或证明。 6.婴儿配方食品及幼儿断奶后配方食品信息的目的或宣传材料还要说明用婴儿配方食品及幼儿断奶后配方食品喂养婴幼儿的大致费用,警告产品不当配制或使用造成的健康危害。 7.医护专业人员应有义务提供咨询和执行本法的相关教育,当发现违背本法的现象,通知卫生部或官员。 8.任何违反本法的人员都将接受罚款。参与为本本法的医护专业及公共卫生人员将报专业组织。根据专业组织考虑适当的处理措施。 9.本法应于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日后180天生效。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BureauofAgriculturalCommodityandFoodStandards(ACFS) DivisionofAgriculturalCommodityandFoodStandardsPolicy 50PhaholyothinRoad,Ladyao,Chatuchak,Bangkok10900 Thailand Tel:+(662)5614204 Fax:+(662)5614034 E-mail: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http://www.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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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http://www.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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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草案根据国际代乳品营销法案书面法规及协议及世界卫生大会在大会期间采纳的相关决议对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实施营销控制。该法案草案包括6章,33节。 1.本法案中,受控制的营销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包括: —“婴儿”系指出生不足12个月的孩子。 —“幼儿”系指年龄在12个月~3周年的孩子。 —“婴幼儿食品”系指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断奶后及连续幼儿乳配方食品, 市场上作为婴幼儿产品出售的补充食品, 还包括卫生部根据委员会建议宣布的其它类婴幼儿食品。 “相关产品”系指奶罐, 奶瓶, 奶嘴或根据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营销委员会建议,部级通知宣布的其它产品。 2.应成立由政府,高等学院及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营销控制委员会。 3.除某些例外,婴儿配方食品, 幼儿断奶后及连续幼儿乳配方食品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不准从事以下活动: (1)广告; (2) 促销; (3) 赠送平阴; (4)捐赠; (5)赠从直接或间接地载有与孕妇、母亲或婴幼儿家庭成员产品有关名称、图标、标志或符号的物品; (6)赞助活动或任何与孕妇、母亲或婴幼儿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联系方式; (7)提供与组织和卫生系统产品相关名称、图标或其它符号的物品、设备或服务; (8)向医学和护理的专业人员或公共卫生人员赠送礼物、金钱或其它奖励; (9)组织有关婴幼儿食品的学术培训或讨论会,向专业医疗公共卫生组织提供基金举行学术会议除外;(10) 部级通知规定的任何其它活动。 4.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不准用上述方式向孕妇、母亲或不足6个月婴幼儿的家庭成员销售补充食品。 5.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或其代表必须向医疗、护理专业及公共卫生人员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不得用以下方式提供信息;谎称, 歪曲内容, 扩大好处或特性, 误导关键信息, 无科学证据做出母乳相关产品益处的声明或证明。 6.婴儿配方食品及幼儿断奶后配方食品信息的目的或宣传材料还要说明用婴儿配方食品及幼儿断奶后配方食品喂养婴幼儿的大致费用,警告产品不当配制或使用造成的健康危害。 7.医护专业人员应有义务提供咨询和执行本法的相关教育,当发现违背本法的现象,通知卫生部或官员。 8.任何违反本法的人员都将接受罚款。参与为本本法的医护专业及公共卫生人员将报专业组织。根据专业组织考虑适当的处理措施。 9.本法应于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日后180天生效。 |
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 BureauofHealthPromotion(国民健康局)DepartmentofHealth(健康司)MinistryofPublicHealth(卫生部)TiwanonRoad,Nonthaburi11000,Thailand(泰国)电话:+(662)5904417传真:+(662)5904432E-mail:mch.doh.center@gmail.com mathernalchild@gmail.com |
3. | 覆盖的产品: 婴幼儿食品(HS代码: 0401, 0402);(ICS代码: 67.100.10)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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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婴幼儿食品及相关产品营销控制法案草案”:页数:10页 使用语言:泰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法草案根据国际代乳品营销法案书面法规及协议及世界卫生大会在大会期间采纳的相关决议对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实施营销控制。该法案草案包括6章,33节。 1.本法案中,受控制的营销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包括: —“婴儿”系指出生不足12个月的孩子。 —“幼儿”系指年龄在12个月~3周年的孩子。 —“婴幼儿食品”系指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断奶后及连续幼儿乳配方食品, 市场上作为婴幼儿产品出售的补充食品, 还包括卫生部根据委员会建议宣布的其它类婴幼儿食品。 “相关产品”系指奶罐, 奶瓶, 奶嘴或根据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营销委员会建议,部级通知宣布的其它产品。 2.应成立由政府,高等学院及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营销控制委员会。 3.除某些例外,婴儿配方食品, 幼儿断奶后及连续幼儿乳配方食品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不准从事以下活动: (1)广告; (2) 促销; (3) 赠送平阴; (4)捐赠; (5)赠从直接或间接地载有与孕妇、母亲或婴幼儿家庭成员产品有关名称、图标、标志或符号的物品; (6)赞助活动或任何与孕妇、母亲或婴幼儿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联系方式; (7)提供与组织和卫生系统产品相关名称、图标或其它符号的物品、设备或服务; (8)向医学和护理的专业人员或公共卫生人员赠送礼物、金钱或其它奖励; (9)组织有关婴幼儿食品的学术培训或讨论会,向专业医疗公共卫生组织提供基金举行学术会议除外;(10) 部级通知规定的任何其它活动。 4.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不准用上述方式向孕妇、母亲或不足6个月婴幼儿的家庭成员销售补充食品。 5.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或其代表必须向医疗、护理专业及公共卫生人员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不得用以下方式提供信息;谎称, 歪曲内容, 扩大好处或特性, 误导关键信息, 无科学证据做出母乳相关产品益处的声明或证明。 6.婴儿配方食品及幼儿断奶后配方食品信息的目的或宣传材料还要说明用婴儿配方食品及幼儿断奶后配方食品喂养婴幼儿的大致费用,警告产品不当配制或使用造成的健康危害。 7.医护专业人员应有义务提供咨询和执行本法的相关教育,当发现违背本法的现象,通知卫生部或官员。 8.任何违反本法的人员都将接受罚款。参与为本本法的医护专业及公共卫生人员将报专业组织。根据专业组织考虑适当的处理措施。 9.本法应于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日后180天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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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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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官方公报通知后180天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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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BureauofAgriculturalCommodityandFoodStandards(ACFS) DivisionofAgriculturalCommodityandFoodStandardsPolicy 50PhaholyothinRoad,Ladyao,Chatuchak,Bangkok10900 Thailand Tel:+(662)5614204 Fax:+(662)5614034 E-mail: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http://www.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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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http://www.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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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泰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5-12-09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婴幼儿食品及相关产品营销控制法案草案”: |
内容简述:
本法草案根据国际代乳品营销法案书面法规及协议及世界卫生大会在大会期间采纳的相关决议对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实施营销控制。该法案草案包括6章,33节。
1.本法案中,受控制的营销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包括: —“婴儿”系指出生不足12个月的孩子。 —“幼儿”系指年龄在12个月~3周年的孩子。 —“婴幼儿食品”系指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断奶后及连续幼儿乳配方食品, 市场上作为婴幼儿产品出售的补充食品, 还包括卫生部根据委员会建议宣布的其它类婴幼儿食品。 “相关产品”系指奶罐, 奶瓶, 奶嘴或根据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营销委员会建议,部级通知宣布的其它产品。 2.应成立由政府,高等学院及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营销控制委员会。 3.除某些例外,婴儿配方食品, 幼儿断奶后及连续幼儿乳配方食品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不准从事以下活动: (1)广告; (2) 促销; (3) 赠送平阴; (4)捐赠; (5)赠从直接或间接地载有与孕妇、母亲或婴幼儿家庭成员产品有关名称、图标、标志或符号的物品; (6)赞助活动或任何与孕妇、母亲或婴幼儿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联系方式; (7)提供与组织和卫生系统产品相关名称、图标或其它符号的物品、设备或服务; (8)向医学和护理的专业人员或公共卫生人员赠送礼物、金钱或其它奖励; (9)组织有关婴幼儿食品的学术培训或讨论会,向专业医疗公共卫生组织提供基金举行学术会议除外;(10) 部级通知规定的任何其它活动。 4.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不准用上述方式向孕妇、母亲或不足6个月婴幼儿的家庭成员销售补充食品。 5.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或其代表必须向医疗、护理专业及公共卫生人员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不得用以下方式提供信息;谎称, 歪曲内容, 扩大好处或特性, 误导关键信息, 无科学证据做出母乳相关产品益处的声明或证明。 6.婴儿配方食品及幼儿断奶后配方食品信息的目的或宣传材料还要说明用婴儿配方食品及幼儿断奶后配方食品喂养婴幼儿的大致费用,警告产品不当配制或使用造成的健康危害。 7.医护专业人员应有义务提供咨询和执行本法的相关教育,当发现违背本法的现象,通知卫生部或官员。 8.任何违反本法的人员都将接受罚款。参与为本本法的医护专业及公共卫生人员将报专业组织。根据专业组织考虑适当的处理措施。 9.本法应于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日后180天生效。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BureauofAgriculturalCommodityandFoodStandards(ACFS) DivisionofAgriculturalCommodityandFoodStandardsPolicy 50PhaholyothinRoad,Ladyao,Chatuchak,Bangkok10900 Thailand Tel:+(662)5614204 Fax:+(662)5614034 E-mail: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http://www.acfs.go.th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http://www.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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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泰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5-12-09如下信息: |
本法草案根据国际代乳品营销法案书面法规及协议及世界卫生大会在大会期间采纳的相关决议对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实施营销控制。该法案草案包括6章,33节。 1.本法案中,受控制的营销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包括: —“婴儿”系指出生不足12个月的孩子。 —“幼儿”系指年龄在12个月~3周年的孩子。 —“婴幼儿食品”系指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断奶后及连续幼儿乳配方食品, 市场上作为婴幼儿产品出售的补充食品, 还包括卫生部根据委员会建议宣布的其它类婴幼儿食品。 “相关产品”系指奶罐, 奶瓶, 奶嘴或根据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营销委员会建议,部级通知宣布的其它产品。 2.应成立由政府,高等学院及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营销控制委员会。 3.除某些例外,婴儿配方食品, 幼儿断奶后及连续幼儿乳配方食品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不准从事以下活动: (1)广告; (2) 促销; (3) 赠送平阴; (4)捐赠; (5)赠从直接或间接地载有与孕妇、母亲或婴幼儿家庭成员产品有关名称、图标、标志或符号的物品; (6)赞助活动或任何与孕妇、母亲或婴幼儿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联系方式; (7)提供与组织和卫生系统产品相关名称、图标或其它符号的物品、设备或服务; (8)向医学和护理的专业人员或公共卫生人员赠送礼物、金钱或其它奖励; (9)组织有关婴幼儿食品的学术培训或讨论会,向专业医疗公共卫生组织提供基金举行学术会议除外;(10) 部级通知规定的任何其它活动。 4.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不准用上述方式向孕妇、母亲或不足6个月婴幼儿的家庭成员销售补充食品。 5.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或其代表必须向医疗、护理专业及公共卫生人员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不得用以下方式提供信息;谎称, 歪曲内容, 扩大好处或特性, 误导关键信息, 无科学证据做出母乳相关产品益处的声明或证明。 6.婴儿配方食品及幼儿断奶后配方食品信息的目的或宣传材料还要说明用婴儿配方食品及幼儿断奶后配方食品喂养婴幼儿的大致费用,警告产品不当配制或使用造成的健康危害。 7.医护专业人员应有义务提供咨询和执行本法的相关教育,当发现违背本法的现象,通知卫生部或官员。 8.任何违反本法的人员都将接受罚款。参与为本本法的医护专业及公共卫生人员将报专业组织。根据专业组织考虑适当的处理措施。 9.本法应于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日后180天生效。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http://www.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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