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舌尔已修订其《环境法》,禁止使用聚苯乙烯盒、塑料袋和塑料餐具,并规定上述产品的可生物降解方式应符合指定标准。新规定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2017年6月,塞舌尔公布了两项法律文件(S.I.)以修改其2016年的《环境保护法》。公布的法律文件如下:
2017年S.I. 37——2017年环境保护(限制制造、进口、分销和销售塑料袋)法规[1]
2017年S.I. 38——2017年环境保护(限制进口、分销和销售塑料餐具和聚苯乙烯盒)法规[2]
上述塞舌尔法律文件严格禁止了塑料袋、塑料餐具和聚苯乙烯盒在塞舌尔共和国的使用。文件同样规定上述产品的可生物降解方式必须符合指定国际标准,并指示标准局对此类产品的合规证书(CoCs)加以验证。
可生物降级的塑料袋、塑料餐具和聚苯乙烯盒应符合的标准如下:
−AS 4736-2006“可生物降解塑料—适合堆肥以及其他微生物处理的可生物降解塑料”
−ASTM D6400“旨于在市政或工业设施内进行好氧堆肥的塑料的标签标准规范”
−EN 13432“包装—通过堆肥和生物降解回收的包装要求—包装最终验收的测试方案和评价标准”
−ISO 14855“控制堆肥条件下塑料材料的最终好氧生物降解性和分解性的确定—通过对二氧化碳演化的分析方法”
根据2017年S.I. 37号法规对塑料袋的规定,有部分清单产品可以豁免。该新法也废除了2008年S.I. 39号法规,即《2008年环境保护(对塑料袋的限制)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