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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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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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燃料和燃料添加剂法规:修订可再生燃料标准和柴油硫程序页数: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标题:燃料和燃料添加剂法规:修订可再生燃料标准和柴油硫程序部门:环保署(EPA)措施:直接最终法规摘要:依照清洁空气法第211(o)条,环保署(EPA)现颁布直接最终法规,修订可再生燃料标准("RFS" 或 "RFS2")程序中供热燃油的定义。本修订扩大了作为供热燃油生成可再生识别号码(RINs)的可再生燃料范围,以包括用于建筑取暖或其它人类生活、工作、娱乐及活动设施供热的合格可再生生物质。用于供热、电力或其它功能的燃油不包括在本修订定义中。如果燃油符合RFS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符合供热燃油修订定义的燃油生产商或进口商允许生成RINs。本修订不修改或限制目前供热燃油定义中包括的燃料。EPA还依照EPA柴油硫程序修订了火车和航海混合处理机产生的柴油燃料硫含量相关要求。修订允许火车和航海混合处理机产生的柴油燃料符合最大500 ppm硫标准;燃料用于不要求15ppm硫柴油燃料的老技术火车和航海发动机,燃料用于中大西洋东北以外地区,且燃料与其它燃料隔离。修订对混合处理机大大放松了监管,同时具有中性或积极的环境影响。EPA还修订了500ppm硫火车和航海(LM)柴油燃料标志要求,以处理最初法规制定时的疏忽,法规没有编入法规制定导言中允许溶剂黄124标志从分销系统中过渡的规定。日期:无进一步通知的话法规2012年12月10日生效,除非EPA在2012年11月8日之前收到反对意见或听证会请求。如果EPA适时收到关于法规或法规某部分的反对意见或听证会请求,我们将在联邦纪事中公布撤销法规或法规某部分,通知公众由于反对意见法规或法规某部分无效。如果要求召开听证会,我们将在联邦纪事中公布公告,至少在听证会召开14天之前通知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地址: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2-10-09/html/2012-23713.htm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2-10-09/pdf/2012-23713.pdf |
7. | 目的和理由: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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