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4/054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the Minster for Industry and Science)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以及台湾地区的焊缝管(Certain Hollow Structural Sections)作出反倾销豁免调查终裁、对中国大陆的焊缝管作出反补贴豁免调查终裁,决定对下列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钢电阻焊管,圆形、无缝、符合EN10305 标准、冷拔、带或不带槽,有以下尺寸:
*51.0毫米外径 x 47.0毫米内径,壁厚2.0毫米
*63.5毫米外径 x 59.5毫米内径,壁厚2.0毫米
*76.2毫米外径 x 72.2毫米内径,壁厚2.0毫米
具有以下所有规格:
*长度从4.0米到5.8米或从5.8米到8.9米不等;
*表面粗糙度(Ra)不大于1.6微米;
*外径和内径公差不大于+/- 0.1毫米,
*直线度公差0.1毫米;
*E355-SR级钢(JIS G3445 STKM 11A-E-C),在受控环境中冷拔和消除应力。豁免产品涉及澳大利亚海关编码7306.30.00.31和7306.30.00.34项下的产品。该措施自2023年12月22日生效。
2011年9月19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同时对进口自韩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发起反倾销调查。2012年7月3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2015年5月11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韩国和马来西亚的焊缝管进行反规避调查。2016年3月18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扩大原审征税范围,将中国大陆企业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富仁德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瑞通钢铁有限公司、Roswell SA R Limited以及马来西亚企业Alpine Pipe manufacturing SDN BHD出口的合金焊缝管(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306.61.00.90和7306.50.00.45)纳入征税范围。
2016年10月3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6/113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以及台湾地区的焊缝管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进行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6月2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该案作出双反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2021年9月2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22号公告,对进口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同时对进口自韩国、马来西亚以及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2年7月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49号公告,对该案作出双反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
2024年1月2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4/004号公告,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Schiavello Manufacturing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以及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发起反倾销豁免调查、对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发起反补贴豁免调查。
原文:https://www.industry.gov.au/sites/default/files/adc/public-record/2024-09/ex0099_-_9_-_adn_2024-054_-_findings_of_an_exemption_inquiry.pdf
转载链接:http://www.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ckys?articleId=181712&type=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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