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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6.4条监督机构发布《对制定和评估第6.4条机制方法学的要求》

信息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发布日期:2025-01-06    阅读:2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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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6.4条监督机构发布标准《应用第五.B章(方法学)对第6.4条机制方法学的制定和评估的要求(SBM014)》(A6.4-SBM014-A05)。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方法学原则、额外性论证、泄漏、非永久性和逆转等方面,旨在为第6.4条机制下的活动提供方法学指导,确保相关活动在减排、监测等方面符合要求,促进参与方之间的公平合作与可持续发展。

《巴黎协定》缔约方大会(CMA)多次要求监督机构制定和完善第6.4条机制方法学,明确第6.4条机制方法学开发和评估的要求,以确保活动产生可信的减排或清除量,并满足额外性等要求。标准已于2024年10月9日起生效。

一、方法学原则

鼓励逐步提高目标:应用高目标的基线,促进低碳技术和解决方案的部署,鼓励技术转移,推动更高效、低碳技术的应用。

真实、透明、保守、可信:采用可信方法估算减排量,基于可靠数据,透明描述数据来源、假设等,保守估计减排量,建立稳健监测系统,确保活动可信度。

确立低于常规情景的基线:要求选定的基线低于“常规情景”(BAU),识别并估算BAU情景,计算基线排放与BAU排放的差异并展示。

促进参与方公平分享减排效益:包含促进公平分享减排效益的条款,支持东道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估算对东道国的减排效益。

与参与方相关目标保持一致:要求活动与东道国的国家自主贡献(NDC)、长期低碳排放发展战略(LT - LEDS)、《巴黎协定》长期目标和温度目标保持一致。

基线设定方法:可采用基于绩效、雄心基准或现有实际 / 历史排放调整的方法,需证明方法选择的合理性,考虑多种因素,可根据情况调整基线,东道国可自行确定更严格的基线要求。

处理相关段落要求一致性:确保第36段实施与第33段要求一致,通过适当调整基线,考虑多种因素,明确调整方法和责任主体。

鼓励广泛参与:监督机构鼓励开发广泛覆盖的方法学,鼓励利益相关者参与,方法学应便于应用,考虑东道国实际情况,利用多种数据来源,使用简单易懂语言。

数据来源、不确定性核算和监测要求:监督机构确保方法学在相关方面透明易懂,方法学应核算不确定性,列出监测数据参数,包含监测计划相关规定。

识别抑制需求:当BAU无法提供活动所需服务水平时,监督机构应通过特定方式识别抑制需求。

考虑政策措施和相关情况:方法学应考虑相关情况,明确所需数据和信息类型,特别是在资格条件、基线设定和额外性论证方面。

标准化基线:标准化基线可由监督机构或东道国开发,有特定的开发、应用、有效期等规定,应用非强制,除非明确要求,开发需遵循特定程序。

二、额外性论证

方法学规定:明确活动额外性的论证方法,通过综合考虑机制效益、法规分析、避免锁定、财务额外性和常见做法分析等进行论证。

监督机构简化方法:监督机构可应最不发达国家或小岛屿发展中国家要求,应用简化的额外性论证方法。

三、泄漏

定义与规定:泄漏指活动边界外可归因于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方法学应识别潜在泄漏源,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泄漏,包括列出、处理、测量和报告泄漏源,必要时进行生命周期分析,考虑东道国DNA信息。

泄漏处理方法:可通过折扣信用量、报废基线设备、应用更高级别元素、嵌套或扩大实施规模等方法处理泄漏,部分活动需在国家或管辖范围内监测和使用标准化基线。

非永久性和逆转:方法学应采用与相关标准一致的方法处理减排量和清除量的逆转问题。

四、第6.4条机制的监督机构

《巴黎协定》第6.4条建立了一种新的国际碳信用机制。第6.4条机制,也称为《巴黎协定》碳信用机制,设有一个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该机制所需的要求和流程。这包括开发和/或批准方法论、注册活动、认可第三方核查机构,以及管理第6.4条注册登记册。该监督机构完全对《巴黎协定》缔约方大会(CMA)负责。

转载链接:http://www.tbtguide.com/c/mypt/gwxw/58933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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