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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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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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第2部分: 包装标识;第3部分:包装、卷制技术要求及贮运;第4部分:感官技术要求;第5部分:主流烟气;第6部分:质量综合判定页数:25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第2部分 包装标识: 以下条款违反要求,判定该批卷烟不合格: ——卷烟商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包装标识所使用的中文文字应符合规范汉字的要求,在使用汉字的同时可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 ——卷烟包装体上应注明省(市)名和企业名称或直接注明企业名称,生产企业的名称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企业的名称。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合作生产的卷烟产品包装上,应当注明具有该卷烟产品商标所有权企业,亦可同时标注产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商品条码应符合GB12904的要求,能够准确识读; ——条、盒上应注明焦油量、烟气烟碱量、烟气一氧化碳量,标注的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mm; ——条、盒上应注明警句,且中文警句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mm。 第3部分 包装、卷制技术要求及贮运: ——卷烟包装与卷制质量得分小于60分时,判定该批卷烟不合格。监督检验时,卷烟包装与卷制扣分包括A、B两类质量缺陷项。 第4部分 感官技术要求: ——有明显异味或霉变,判定该批卷烟不合格。 第5部分 主流烟气: 以下条款违反要求,判定该批卷烟不合格; ——当盒标焦油量小于等于4mg时,则:|实测焦油量 – 盒标焦油量|≤1.0mg ——当盒标焦油量在5mg~10mg时,则:|实测焦油量 — 盒标焦油量|≤2.0mg ——当盒标焦油量大于等于11mg时,则:|实测焦油量 — 盒标焦油量|≤2.5mg 第6部分 质量综合判定: 卷烟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监督检验。型式检验应包括所有项目;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监督检验一般应对A、B类质量缺陷项进行检验;出厂检验根据企业质量控制要求自行确定检测内容,但为保证产品质量,至少应对所有A类质量缺陷项进行检验。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消费者健康。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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