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小组表示预计在今(2009)年5月,针对美国控诉中国关于视听服务与音乐下载服务之配销限制一案(WT/DS363)作出裁决。
该案争端小组主席暨前WTO上诉机构法官菲力西亚诺(Florentino Feliciano)在今年2月26日发给WTO会员的说明中表示,本案之裁决时间将延后至5月份左右,不过并未表示确切的裁决日期;该小组在去(2008)年9月曾告知WTO会员本案预计在今年2月公布裁决。
对于此延迟,菲力西亚诺说明,由于小组需要外部专家来协助处理文件的翻译问题,再加上案件的复杂性与议程问题,使得本案进度更加落后,因此小组目前估计可能在2009年5月提出报告。
本案系关于美国指控中国对电影、DVD、音乐、书籍、期刊,以及其它出版品之进口服务加以限制,并将市场归由国营事业独占,同时限制外资企业从事此类产品的发行,形成对外国相关电影发行业者的歧视。美国于2007年4月向WTO提告,并由WTO于同年11月27日正式成立争端解决小组。
美国表示,中国在入会议定书中承诺,将于入会后第三年起(即2004年)完全开放此类产品的进口贸易权。美国指控中国藉由双发行体系(dual distribution system)的建立,构成对于进口电影发行服务的歧视。在这种双重发行体系下,电影进口商仅得藉由两个发行机构进行发行,且发行仅限于全国性的发行,但本国业者却不受此限,并可以藉由其它发行机构,包括县市、省或跨省区的发行商进行发行。
另外,美国还指控中国对于从事录音产品之无实体电子发行(digital distribution)的服务业者加以限制或歧视,以及对以实体形式发行的录音产品采取歧视性措施,特别是,禁止外国公司取得从事「网络文化活动」(internet cultural activities)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所谓的「网络文化活动」,系指包括藉由网络或行动电话进行网络文化产品批发或零售的活动。
美国声称中国要求进口音乐产品(包括由外国人所有或外资公司所投资之音乐产品),不论是数字化产品或是实体产品,都必须事先进行内容审查,但是中国制造的录音产品却无须事先进行内容审查。
对于美国之指控,中国则不认为该等指控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形,而实际上中国对于外国出版品、电影、视听产品及服务的市场进入已作到广泛的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