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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EuP单端双端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实施措施正式公布

信息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发布日期:2009-03-25    阅读:3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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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24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OJ L 76第 17至44页公布了《委员会条例(EC) No 245/2009,就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及使其工作的镇流器和灯具生态设计要求,执行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指令2005/32/EC,同时撤销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0/55/EC指令》。该条例将在OJ上公布的第二十天开始正式生效。
        条例中涉及的产品包括欧盟市场上的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能使此类灯起作用的镇流器和灯具。其中,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是指不带集成式整流器的单端和双端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是指发光电弧由管壁温度建立,并且发光管表面负荷超过每平方厘米3瓦的电子放电灯。条例也规定了一些豁免情形:不是按照该条例附件II中定义的白色光源的灯(高压钠灯除外)、附件II中定义的具有定向光源的灯、在特殊应用中使用的灯、Tc>7000K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特效紫外输出>2 mW/klm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不带E27、E40、PGZ12灯头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一部分规格的单端和双端荧光灯以及具有一部分辐射范围和辐射峰值的灯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此外,欧盟理事会指令2006/95/EC中涉及的应急照明灯具和应急信号灯具以及指令94/9/EC、1999/92/EC、2006/42/EC、93/42/EEC、88/378/EEC中所涉及的灯具也排除在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外。
        条例共有9个条款、7个附件,其中附件Ⅲ具体规定了对该类照明设备的生态设计要求,主要包括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光效能要求、性能要求和产品信息要求,以及镇流器和灯具的能源性能要求和产品信息要求。和此前公布的实施措施草案比较起来,条例对于附件Ⅲ“生态设计要求”部分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在附录Ⅲ第1.1条“灯光效要求”下的表3仅带“电子镇流器的单端荧光灯额定最小功效值”调整为(红色为变动部分):

四平行灯管,灯头Gx24q4插脚)
4腿在一个平面,灯头2G10 4插脚)
长单平行灯管,灯头2G114插脚)
标称瓦数(W)
额定光效(lm/W),100小时初始值
标称瓦数(W)
额定光效(lm/W),100小时初始值
标称瓦数(W)
额定光效(lm/W),100小时初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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