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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对我国生效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9-03-19    阅读:3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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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9日,《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燃油公约》)对我国生效。这意味着,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的1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全部需要办理强制性油污保险。而在过去,只有载运2000吨以上持久性油类的国际航行油船才有此规定。
                海上航行的船舶一旦发生燃油泄漏污染,不但企业赔偿风险大,清污难、费用高,而且相关的污染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赔偿,这一直是船舶污染民事赔偿的一大难题。
据《石油泄露信息导报》统计,全球约有1.3亿吨的货油通过油轮运输,而全球船舶的燃油总量却高达1.4亿吨。有数据显示,自1975年至1996年间,澳洲邻近水域油污事件的83%由非油轮所致;在油污清除费用方面,用于清除燃油油污的费用占全部清除费用的78%。基于此,IMO法律委员会于1996年拟定了《燃油公约》草案,并于2001年3月23日获得通过,已于2008年11月21日开始生效。
 
                适用范围明确
                据部海事局船舶处副调研员徐石明介绍,《燃油公约》的适用范围是:1000总吨以上的外国籍船舶,自3月9日起必须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证书,才准进出中国港口;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须在3月9日之前持有直属海事局签发的证书,在此之前已持有的其他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继续有效,原证书失效后必须换发直属海事局签发的证书;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必须在今年7月1日之前持有直属海事局签发的证书;适用于CLC公约的船舶(即载运持久性油类的船舶)不需要持有上述证书。
 
证书由船籍港直属海事局办理
                近期,河北、辽宁、天津、山东、浙江、江苏、福建、广东、上海、深圳、广西、海南、黑龙江、长江这14个直属海事局已陆续开始签发证书。有关船舶及船公司在取得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出具的船舶燃油污染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后,持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正本)、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到船籍港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证书。船公司也可以将申请送到分支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将转交直属海事局办理。目前,海事部门原则上不接受电子版保单的申请。
 
我国船东承担的责任
          《燃油公约》生效后,我国船东承担的责任主要是:1000载重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和沿海运输船舶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
 
保险金最低限额有规定
          沿海运输船舶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国际航行船舶的保险金额根据所经营的航线和所到达缔约国的法律规定投保相应的保险,以保障不会因违反缔约国的法律规定而被拒绝进港或滞留,但最低不得低于《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
 
15家保险人确定
                目前,2009年度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名单已经公布,共有15家,包括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挪威嘉德保赔协会、汽船保赔协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UK保赔协会、Britannia保赔协会、伦敦保赔协会、SKULD保赔协会、西英保赔协会、瑞典保赔协会、北英保赔协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国船东互保协会。
 
          我国加入《燃油公约》对航运业的影响,可谓利大于弊。
1.防止我国船舶进入国际市场遭受不公平待遇。加入《燃油公约》可以确保我国船舶根据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顺利进入国际市场,防止我国船舶在国际上受到不公平待遇。
2.航东成本并无增加。虽然加入《燃油公约》将使航运公司增加一定的保险成本,但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基本上都已经投保了相关责任险,国内航行船舶也将根据有关要求投保相关责任险,因此船东并不会增加额外成本。
3.化不可控风险为可控风险。加入《燃油公约》可以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船舶燃油污染民事责任和强制保险制度,确保燃油污染得到及时治理,并使污染损害受害人得到比较充分的赔偿。对船东而言,则可以把船舶燃油污染从原本的不可控风险转化为可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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