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日,欧洲委员会提出《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WEEE指令)修订案及《限制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修订案。
欧委会建议修订WEEE指令,主要是因为当局察觉到自从第2002/96/EC号指令于2003年2月13日生效后,出现不少技术、法律及行政上的困难。例如,成员国有关当局对指令涵盖的电器及电子设备范畴、商用设备与私人家用设备的分野等有不同的诠释,以及生产商的注册和呈报规定参差不齐。
此外,对于第2002/96/EC号指令订立的环保目标,包括回收及循环再造率,目前尚未全面达致。再者,非法付运废料的情况据称相当普遍,有违第2002/96/EC号指令及第(EC)1013/2006号规例的规定。第(EC)1013/2006号规例禁止把含有有害物质的报废电器及电子设备出口至其他地区(例如中国内地),即使获准付运,亦须遵守严格规定。
WEEE指令修订案引入的主要修订之一,与回收目标有关。现行指令的目标是每年每名居民4公斤。鉴于部分成员国能轻易超越这个目标,但某些则力有不逮,修订案遂订立一个百分比目标,顾及不同成员国的经济情况。该目标是一个成员国在之前两年每年推出市场的产品平均重量的65%,涵盖企业对消费者和企业对企业的报废电器及电子设备,要到2016年才开始生效。
欧委会决定,把完整电器的循环再用纳入指令修订案的回收目标。修订案订明,所有报废电器及电子设备须分别回收,一是送往处理,一是经过加工以便再次使用。欧委会并提高回收目标,较现行WEEE指令高5%。
至于生产商的融资责任,唯一的重要修订是关乎回收报废电器及电子设备的出资责任。新条文允许成员国政府要求生产商负担所有私人家用报废电器回收设施涉及的费用。
另一项条文规定,在超过1个成员国营商的生产商,可以只向其中一个成员国登记和呈报公司在欧盟的所有活动。此举有助统一注册规定。WEEE指令修订案全文(英文)载于以下网页: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weee/pdf/com_2008_810.pdf 至于RoHS指令,欧委会表示决定修订该指令,是为了改善成员国的实施情况、加强执行力度和增进对条文的理解。
RoHS指令所限制的物质不会改变,但限制物质清单现载于修订案的附件4。新的规定是,有关物质限制亦将分阶段施用于医疗器材,以及监察和控制设备。
RoHS指令修订案附件3载有首要处理物质清单,清单上每种物质均须优先处理,最终把它们列入附件4的限制物质清单内。目前被列入附件3的物质有六溴环十二烷(HBCDD)、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及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另一项新条文进一步缩短豁免期至4年,但可以申请续期。
RoHS指令修订案对经营商加添新责任,目的是减少不合规定的产品数量,以及加强和协调有关当局的市场监察工作。生产商方面,有关责任包括编写技术文件及进行内部生产控制程序;为其电器及电子设备加上类别、批次或序列编号,或其他可供识别的元素;标示生产商名称、注册商号或商标,以及单一联络点地址。
进口商亦须负上若干责任,包括确保生产商已进行适当的合规评核程序,以及已编写适当的技术文件;电器及电子设备附有CE标记及所需文件;以及电器及电子设备有标示进口商名称、注册商号或商标,以及联络地址。
RoHS指令修订案全文(英文)载于以下网页: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weee/pdf/com_2008_809.pdf 两份指令修订案须经过正式的欧盟立法程序,才能通过,预料需时1至两年,但若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彼此迅速同意有关修订,修订案或可加快通过。当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新指令后,成员国有18个月时间实施指令的新条文,现行WEEE指令(2002/96/EC)及RoHS指令(2002/95/EC)将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