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 年 2 月 21 日,欧 洲 议 会 采 纳 新 措 施 方 案,藉 以 促 进 产 品 在 欧 盟 境 内 的 自 由 流 动。与 此 同 时,欧 洲 议 会 要 求 欧 委 会 继 续 加 大 力 度,应 付 欧 盟 大 部 分 重 要 市 场 实 施 的 贸 易 壁 垒。议 案 原 由 欧 委 会 于 2007 年 2 月 提 出,主 要 目 的 是 便 利 企 业 在 欧 盟 各 地 销 售 产 品,以 及 加 强 消 费 者 保 障。方 案 提 出 的 措 施 旨 在 促 进 欧 盟 本 土 市 场 的 运 作,统 一 若 干 类 产 品 的 安 全 标 准,包 括 电 工 产 品、机 械、无 线 电 及 电 讯 设 备、玩 具 及 建 筑 产 品。
方 案 又 提 出 修 订 市 场 监 管 规 则 及 阐 明 CE 标 记 要 求,以 确 保 产 品 在 27 个 欧 盟 成 员 国 之 间 自 由 流 通,并 就 阻 碍 产 品 在 欧 盟 境 内 自 由 流 动 的 成 员 国 技 术 法规 提 供 建 议。
新 措 施 方 案 提 出 下 列 建 议,值 得 贸 易 商 注 意:
1. 草 拟 工 业 产 品 共 同 法 律 框 架: 共 同 法 律 框 架 将 订 明 共 用 定 义 及 市 场 程 序,让 欧 盟 各 成 员 国 和 将 来 制 订 法 例 时 可 以 贯 彻 使 用。这 些 措 施 将 影 响 20 个 行 业,包 括 电 工 产 品、机 械、无 线 电 及 电 讯 设 备、建 筑 产 品、医 疗 设 备 及 玩 具。
此 外,欧 委 会 就 CE 标 记 提 出 多 项 阐 释。目 前,欧 盟 境 内 和 境 外 的 贸 易 商 对 CE 标 记 感 到 混 淆,意 味 不 少 印 有 CE 标 记 的 产 品 其 实 不 符 合 法 例 规 定。
欧 委 会 希 望 确 保 业 者 正 确 使 用 CE 标 记,并 采 取 行 动 防 止 标 记 滥 用。CE 标 记 只 可 由 生 产 商 或 其 认 可 代 表 贴 在 产 品 上,而 生 产 商 须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确 保 其 产 品 符 合 规 格。欧 委 会 又 规 定,CE 标 记 应 当 作 共 同 体 商 标 注 册,让 政 府 部 门 能 对 滥 用 标 记 行 为 迅 速 采 取 行 动。
2. 就 市 场 监 管 拟 定 条 例 议 案:目 前,欧 盟 各 地 的 市 场 监 管 并 不 一 致,以 致 许 多 违 规 产 品 流 入 欧 盟 市 场,对 当 局 及 企 业 造 成 行 政 负 担。欧 委 会 忧 虑,现 时 技 术 规 例 并 非 用 来 保 障 消 费 者,反 而 对 在 成 员 国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构 成 障 碍。
因 此,欧 盟 应 采 纳 共 同 法 律 框 架 建 议,包 括 扩 大 现 行 机 制,改 善 产 品 追 踪 机 制,以 及 阐 明 经 营 商 ( 包 括 进 口 商 ) 的 责 任,以 助 识 别 不 安 全 或 违 规 产 品,继 而 将 产 品 撤 出 整 个 欧 盟 市 场。
为 配 合 上 述 建 议,成 员 国 须 制 订 通 用 市 场 监 管 计 划 或 针 对 特 定 行 业 的 计 划,涵 盖 其 进 行 市 场 监 管 的 行 业,然 后 向 其 他 成 员 国 和 欧 委 会 公 布 有 关 计 划 内 容,并 让 公 众 以 电 子 通 讯 等 渠 道 取 阅。成 员 国 须 于 2010 年 1 月 或 以 前 公 布 首 项 计 划,并 应 定 期 检 讨 监 管 活 动 的 运 作。
成 员 国 亦 应 确 保 负 责 进 口 产 品 检 验 工 作 的 相 关 部 门 拥 有 必 要 的 权 力 和 资 源,以 适 当 履 行 其 职 责。假 若 在 某 个 成 员 国,有 多 于 1 个 部 门 负 责 市 场 监 管 及 海 关 检 验,有 关 部 门 应 互 相 合 作。
3. 就 成 员 国 技 术 规 例 拟 定 条 例 议 案:条 例 议 案 旨 在 加 强 企 业 与 成 员 国 认 可 机 关 之 间 的 沟 通,确 保 双 方 均 知 道 哪 些 产 品 须 取 得 认 证,藉 此 避 免 重 覆 检 验 及 测 试,提 升 效 率,同 时 让 成 员 国 为 消 费 者 和 环 境 提 供 高 度 保 障。
此 外,假 若 欧 盟 成 员 国 有 意 将 产 品 撤 离 本 土 市 场,便 须 承 担 证 明 产 品 不 安 全 所 需 的 成 本,并 须 就 有 意 拒 绝 产 品 进 入 本 国 市 场 向 生 产 商 提 供 确 切 的 技 术 或 科 学 理 由。
措 施 方 案 亦 为 成 员 国 认 证 机 构 建 立 认 证 制 度,确 保 这 些 机 构 与 产 品 合 格 评 估 组 织 ( 即 化 验 所、检 查 及 认 证 组 织 ) 互 不 关 连。每 个 成 员 国 均 须 委 任 一 个 本 国 认 证 组 织,由 欧 洲 认 证 协 作 组 织 协 调 及 监 察。
欧 洲 理 事 会 表 明 将 于 短 期 内 采 纳 方 案,以 便 所 有 新措施 可 于 2009 年 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