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离中间体包括:直接使用于厂内 (Used on site ) 之可分离中间体的登记和外运 (Transported) 之可分离中间体的登记。
一、直接使用于厂内之可分离中间体登记所需之资讯
直接使用于厂内之可分离中间体的登记应提交下列资讯,其限度为制造商无须作任何附加试验即可提交该类资讯:
(a) 附件 III 中规定的登记人基本资讯;
(b) 附件 III 规定的物质特性;
(c) 中间体的分类;
(d) 所有可获得的有关中间体物理化学特性、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所产生影响的资讯。
二、外运之可分离中间体登记所需之资讯
1. 对于生产量或进口量大于或等于 1 公吨 / 年的外运之可分离中间体,其制造商或进口商均应为该外运之可分离中间体向化学署提交登记申请,提交的资讯如下 :
(1) 附件 III 中规定的登记人基本资讯;
(2) 附件 III 规定的物质特性;
(3) 中间体的分类;
(4) 所有可获得的有关中间体物理化学特性与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所产生影响的资讯。
2. 生产量超过 1,000 公吨 / 年的外运之可分离中间体的登记,除了应提交上述所要求的资讯外,还应另外 提交附件 Ⅲ 第 5-7 点 所规定的资讯。
3.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外运之可分离中间体,运输过程应在严格的合约控制下进行,包括运费或合约的编制,及在何处将该中间体合成其他物质,整个过程应严格遵守下列控制条件:
(1) 在包括制造、运输 ( 包括铁路,公路,内河水路,海运,或空运及管道运输 ) 、净化、清洁处理和维护、取样、分析、设备或容器的装卸、废料的处理或净化及储存在内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物质须通过技术手段严格加以控制;
(2) 如果存在潜在暴露,则应具备相应的程序和控制技术将其放出量 (Emission) 和暴露量 (Exposure) 降至最低。
(3) 只有经过适当培训并获得授权的人员方可对该物质进行处理。
(4) 清洁处理和维护中,在打开和进入系统前应使用诸如吹洗和清洗的特殊程序。
(5) 运输操作应遵照理事会指令 94/55/EC 的要求。
(6) 一旦发生事故和产生废料,则应在净化或清洁处理和维护程序中应用相应的程序和 / 或控制技术将其放出量和暴露量降至最低;
(7) 物质处理程序应制成文件,并由现场操作员严格监管。
(8) 登记人应运作产品管理体系,并监督其用户遵守上述所列出的条件。
三、联合提交资料
在欧盟共同体 (Community) 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同时打算制造或进口某化学物质时,可成立一联合会 (Consortium) ,共同提交登记申请。在征得大家同意下,部分登记资料可由推派出的代表制造商或进口商进行提交申请。每个联合会成员只须缴交 1/3 的登记费用。
缴交方式:联合会中每位成员应个别提交 附件 III 中第 1 部分规定中登记人基本的资讯和第 2 部分规定的物质特性所规定的相关资讯。
联合会中可派代表提交中间体分类的相关资讯和所有可获得的有关中间体物理化学特性与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所产生影响的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