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耐热玻璃器具(Opal Glassware)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和阿联酋的涉案产品分别按到岸价格(CIF Value)的30.64%和4.38%计征反倾销税。本案涉及印度税则税目7013项下产品。
2010年8月2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TPM Consultants & Solicitors代表其国内企业La Opala Rg Ltd.提交的申请,决定中国和阿联酋的蛋白石玻璃器具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6月2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中国和阿联酋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2011年8月2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中国和阿联酋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16年7月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其国内企业La Opala RG Limited和Hopewell Tableware Pvt. Ltd.的申请,决定对中国和阿联酋涉案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