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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ITC发布对涉华电动平衡车337调查部分终裁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7-07-31    阅读:72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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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电动平衡车(certain motorized self-balancing vehicles)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该案行政法官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应诉方未侵权的初裁(ID(Order No.26))予以部分复审,美国ITC复审裁定撤销上述初裁部分内容并对部分内容不予裁定。美国ITC最终决定维持本案行政法官作出的应诉企业未侵权的初裁,并且终止本案337调查。

2016年3月22日,美国 Razor USA LLC、Inventist, Inc.和Shane Chen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并且于2016年3月23日、4月12日、4月13日、4月18日和5月5日补充了其立案调查申请内容,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部分电动平衡车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专利注册号:8738278)、涉嫌虚假广告宣传、虚假陈述和不公平竞争,请求美国ITC发布一般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16年5月20日, 美国ITC投票决定对部分电动平衡车启动337调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凯贝科技有限公司等中国企业 涉案。2017年5月26日,本案行政法官发布最后一个初裁:(1)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并非其他应诉企业的代理机构,故不属于337管辖范围;(2)应诉企业未侵犯本案立案申请方第8738278号专利,但缺席判决的应诉企业侵犯了本案立案申请方第8738278号专利;(3)国内产业要求相关技术面向不符合第8738278号专利要求。2017年6月12日,美国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UII)、本案立案申请方、应诉企业Chic和应诉企业组(Swagway、Modell’s和Newegg)分别提交对上述行政法官初裁进行复审的申请。美国ITC决定对该行政法官初裁进行部分复审,美国ITC复审裁定:(1)对行政法官作出的美国ITC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不具有管辖权的初裁不予裁定;(2)撤销本案行政法官初裁第39页最后一段、第72页第5段和第83页第1句有关缺席判决的应诉企业侵犯本案立案申请方第8738278号专利的内容。美国ITC最终决定维持本案行政法官作出的应诉企业未侵权的初裁,并且终止本案337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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