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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涉华玻璃器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8-03-07    阅读:78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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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5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发布公告称,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玻璃器皿(Glassware)做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故建议对除山东福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Shandong Fulong Glass Technology Co. )和青岛泽瑞进出口有限公司(Qingdao Gemmy Imp & Exp Co.)以外的中国涉案企业和印度尼西亚所有涉案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额为到岸价(Landed Value)低于最低限价(955.27美元/吨)的差额,自印度中央政府发布公告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详情参见附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01329、701337、701339、701349 和701499项下产品。

  2017年3月28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发布公告,应印度企业Shreno Limited提交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玻璃器皿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4月~2016年9月(18个月),产业损害调查期包括2012年~2013年、2013年~2014年、2014年~2015年以及本次倾销调查期。

  附表:涉案企业反倾销最低限价表

序号

原产国

出口国

生产商

出口商

最低限价

(美元/吨)

1

中国

中国

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Anhui Xinmin Glass Co.)

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Anhui Xinmin Glass Co.)

955.27

2

中国

中国

安徽康泰玻业科技有限公司(Anhui Kangtai Glassware Technology Co.)

安徽康泰玻业科技有限公司(Anhui Kangtai Glassware Technology Co.)

955.27

3

中国

中国

山东福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Shandong Fulong Glass Technology Co.)

山东福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Shandong Fulong Glass Technology Co. )

不适用

4

中国

中国

山东福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Shandong Fulong Glass Technology Co. )

青岛泽瑞进出口有限公司(Qingdao Gemmy Imp & Exp Co.)

不适用

5

中国

中国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Anhui Deli Household Glass Co.)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Anhui Deli Household Glass Co.)

955.27

6

中国

中国

其他生产商

其他出口商

955.27

7

中国

除涉案国家外的任意国家

任意生产商

任意出口商

955.27

8

除涉案国家外的任意国家

中国

任意生产商

任意出口商

955.27

9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

任意生产商

任意出口商

955.27

10

印度尼西亚

除涉案国家外的任意国家

任意生产商

任意出口商

955.27

11

除涉案国家外的任意国家

印度尼西亚

任意生产商

任意出口商

9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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