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7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第2018/825号规例,对欧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例作出重大修订,并于2018年6月8日生效,主要包括弃用「从低征税规则」(lesser duty rule)、修改损害程度的计算方法、缩短调查期限,以及提前3周披露将开征临时关税等。
之前,欧盟也推行另一项改革。根据2017年12月20日生效的第2017/2321号规例,若出口国被认定存在「严重扭曲」的情况,欧洲委员会在计算正常价值(出口商的国内销售价格)时可使用国际基准或第三方类比国家的价格。
弃用从低征税规则: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同,迄今为止欧盟设定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均不得高于为消除对成员国产业造成的损害所需的水平。新法例订明此项规则可以部分弃用,这样欧盟对某些产品征收的关税或会增加一至两倍。反倾销税方面,如果有关产品受到「原材料扭曲」的影响,欧委会可弃用从低征税规则,其中包括:双重定价机制、出口税、出口附加税、出口配额、出口禁令、出口财税、许可证要求、最低出口价格,以及增值税退税减免等。另外,单一原材料(包括能源)必须占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至少17%,才可裁定存在扭曲。在计算百分比时,将使用产品在具代表性的国际市场上的价格。
然而,欧委会若要弃用该规则,从而使反倾销税不必限制在损害幅度之内,首先必须「明确断定」这样做符合欧盟利益,而且「审核所有相关资料,如出口国的闲置产能、原材料的竞争程度,以及对欧盟公司供应链的影响」。此外,欧委会可对被认为不合作的公司弃用从低征税规则。
至于反补贴调查,如果欧委会能够「得出明确结论」,征收高于补贴水平的关税「不符合欧盟利益」,反补贴税就不得超出损害水平。考虑欧盟利益时应包含哪些内容,没有具体指引,或许消费者及用户行业的利益均在考虑之列。
损害幅度的计算:在计算对欧盟产业所造成的损害幅度方面也有改变。欧委会在计算损害时,可以把出口生产商的出口价格与可比的欧盟生产商的销售价格进行比较,即「价格削减」(undercutting)分析,或者是以「目标价格」为基础,即欧盟生产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称为「低价销售」(underselling)分析。新规则要求在采用后一种方法时,目标价格应包括欧盟生产商因遵守各项环境协议和一系列欧盟参加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而产生的成本,包括预计日后有关措施实施时将产生的成本。此外,目标利润率不应低于6%。同时应顾及:进口增加前货物的盈利能力,投资、研究和开发的全部成本,以及在「正常竞争条件」下的预期盈利水平。
开征临时关税提前3周披露:新改革的另一项规定是开征临时关税必须预先披露,以方便欧盟进口商,并提高透明度。若相关利益者在启动调查公告订明的时限内提出要求,欧委会在开征临时关税之前至少3周,必须披露拟征关税的摘要和详细的计算方法。相关利益者可在3个工作天内对计算的准确性作出评论。
此外,若进口未有登记,而欧委会发现在预先披露期间进口量进一步大幅上升,由此造成的损害应在用以计算确定性关税的损害幅度上反映出来。不过,根据新规则,在预先披露期间,登记似乎是预设选项,除非欧委会有「充分证据」表明未能达到追溯征收关税的条件。因此,该法例似乎把提供足够证据的举证责任由申诉人转移至出口生产商,不过评估现有证据的最终责任显然仍由欧委会承担。
缩短调查和评论期限:在开征确定性关税之前,调查可用的时间从15个月缩短到14个月。临时关税「通常」应在调查启动后7个月内开征,无论如何不得迟于8个月。此外,对临时关税若有意见,现已改为必须在15天内提交,而非25天。调查期限缩短,开征关税就会加快,而且要求延期完成出口商问卷调查和提交其他文件也变得更加困难。
登记进口货物:这不仅可在申诉人请求下进行,也可由欧委会自行启动。虽然申诉人的请求必须包含「足够证据证明这项行动合理」,不过修改后的法例没有对欧委会本身的决策过程作出同样要求。换言之,欧委会毋须证明有关产品有倾销历史,或者进口会进一步大幅增加,不过预料欧委会将继续按照目前的做法行事。
反规避调查:反规避调查一旦启动,产品登记程序将自动展开。此外,即使与须缴纳关税的出口生产商有关,只要争取豁免的公司证明没有参与规避,也可豁免反规避关税。
退还及减免在届满覆核期间缴纳的关税没有利息:如果届满覆核的结论认为应终止程序,那么要求退还或减免在覆核期间缴纳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将不能收取应计的利息。
预料新规定将对中国内地卖家产生重大影响,包括缩短调查期限,以及若证明原材料存在扭曲,就会导致以前因损害幅度低而受到限制的产品关税率急升。即使没有发现扭曲,而且从低征税规则依然适用,计算损害的新规则也将得出较高的初始损害幅度,从而导致更高的平均关税。也就是说,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最终关税不得超过倾销或补贴幅度。
第2018/825号规例提出的新规则适用于2018年6月8日之后启动的所有调查。因此,不适用于作为在该日之前启动的程序一部分的新中期覆核和届满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