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4日,阿根廷生产部在阿根廷《官方公报》发布2018年第 348号决议,应阿根廷终端电子制造协会(AFARTE)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机械或数码微波炉(带有或不带有烧烤功能,容量不超过37升,西班牙语:hornos de microondas mecánicos y digitalescon o sin grill de capacidad inferior o igual a TREINTA Y SIETE LITROS (37 l) )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由于国内外的微波炉生产行业中可能存在的变化,应阿根廷国家贸易便利化局建议,启动情势变迁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8516.50.00。本调查结束前,2013年9月5日第491号决议所确定的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2001年6月8日阿根廷前贸易处作出第106号决议,应该国企业BGH SOCIEDAD ANONIMA、PHILCOUSHUAIA SOCIEDAD ANONIMA和NEW SAN S.A.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机械或数码微波炉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2年12月16日,阿根廷生产部发布2002年第103号决议,对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确定涉案产品的最低出口FOB价,即容量不超过37升的机械微波炉为74.40美元/台,不超过24升的数码微波炉为96.26美元/台,不低于24升且不超过37升的数码微波炉为118.56美元/台。对实际出口价格低于以上价格的涉案产品征收差价作为反倾销税,有效期为3年。2005年12月19日,阿根廷经济生产部发布2005年第22号决议,应该国企业NEWSAN S.A.、RADIOVICTORIA FUEGUINA SOCIEDAD ANONIMA和BGH SOCIEDAD ANONIMA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立案调查。2007年3月7日,阿根廷经济生产部发布2007年第98号决议,结束本次日落复审调查,维持原审终裁结果,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机械或数码微波炉以其实际出口价与最低限价差价作为反倾销税,有效期为五年。2012年3月8日,阿根廷经济与公共财政部发布2012年第50号决议,应阿根廷终端电子制造协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2013年9月9日,阿根廷经济与公共财政部发布2013年第491号决议,决定维持原审终裁结果,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