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环保署(EPA)[975]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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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锅炉。蒸汽锅炉(能产生低压水蒸汽的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除外);过热水锅炉。锅炉,税目84.02或84.03所列锅炉的辅助设备。空气质量,燃烧嘴。锅炉(
ICS:[{"uid":"27.060"},{"uid":"13.040"}] HS:[{"uid":"8402"},{"uid":"8403"},{"uid":"8404"}] |
5. |
通报标题:地区危险空气污染源危险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工业、商业及公共机构锅炉页数:15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2013年1月31日,环保署(EPA)完成了对地区危险空气污染源危险空气污染物(HAP)国家排放标准-工业、商业及公共机构锅炉(地区污染源锅炉法规)的修订。随后,EPA收到了3个重新考虑最终法规的请求。EPA现宣布重新考虑并公开评议重新考虑请求提出的5个问题,详细内容在本文件补充信息部分。 在本措施中,EPA提出对最终法规做出有限的技术修改和修订以修订疏忽错误并澄清最终法规管辖的利益相关方提出的关于适用性和执行方面的问题。而且,根据关于这一问题的最新法院判决,我们提出删除失常抗辩主张规定。 EPA仅征求关于这5个问题、删除抗辩主张和前款规定的技术修改及修订的意见。EPA不回应关于其它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关于最终法规其它规定的意见。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2015年1月21日的联邦纪事(FR)第80卷第2871页;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0编第63部分。批准时公布在联邦纪事。 •G/TBT/N/USA/555-地区危险空气污染源危险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工业、商业及公共机构锅炉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0-06-04/html/2010-10832.htm •G/TBT/N/USA/555/Add.1-地区危险空气污染源危险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工业、商业及公共机构锅炉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0-07-22/html/2010-17966.htm •2013年2月1日最终法规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3-02-01/html/2012-31645.htm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5/03/09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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