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7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卫授食字第1081604681号公告,制定《输入化妆品边境查验办法》,总计18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进口化妆品查验的时间、项目、取样数、取样地方,免予查验的情形,后续处理等。该办法生效日期为2019年7月1日。
同日,“卫福部”还发布卫授食字第 1081605206 号公告,规定进口化妆品的外包装或容器上如果有“药用”“药”“医药”“Medicate”或等同意义的字样,其原产地(国)或销售国系以OTC drug、医药外用品等管理,应注明“本产品属化妆品,不具医疗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