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010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企业Oceania Glass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公称厚度为3至12毫米的浮法玻璃(Clear float glass)和对泰国的厚度为3毫米至12毫米的加工边缘(除锋利边缘外的粗糙边缘和接缝边缘)的浮法玻璃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005.29.00.03、7005.29.00.04、7005.29.00.05、7005.29.00.06、7005.29.00.09和7006.00.00.49。澳大利亚将不晚于2021年7月7日对此案作出反倾销终裁。
利益相关方应于2021年3月1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至investigations3@adcommission.gov.au或邮寄至The Director,Investigations 3 Anti-Dumping Commission GPO Box 2013 Canberra ACT 2601,Australia。
2010年4月19日,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CSR Viridian Limited的申请,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浮法玻璃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12月20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否定性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印尼和泰国进口的浮法玻璃存在倾销,但未对澳大利亚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终止对上述国家的反倾销调查。2011年3月21日,澳大利亚撤销终止该案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浮法玻璃重新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10月17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16年2月22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浮法玻璃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9月8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延长对上述国家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税率为中国税率为16.2%(Xinyi Ultrathin (Donguan) Co. Ltd除外)、印度尼西亚为0.3%~28.3%、泰国为8.8%~25.8%。2016年10月18日,澳大利亚开始对上述国家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7日。2019年3月7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泰国的厚度为3毫米~12毫米的加工边缘(除锋利边缘外的粗糙边缘和接缝边缘)的浮法玻璃作出反规避终裁,征收25.8%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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