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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通报与召回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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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MYS/27/Rev.1
2012-05-02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4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2. 负责机构: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者部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食物、食品和消费品(2至24;49, 61至67;91, 92;94至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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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报标题:

2012年的商品说明(清真认证和标志)(修正案)令和2012年的商品说明(清真定义)(修正案)令



页数:7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本通报是2011年12月14日通报的G/TBT/N/MYS/27的第1次修订。由于政策方向发生了变化,因此必须做出一些修正。计划以随附文件的最新说明代蘀所做出的修订,即,2011年的商品说明(清真定义)令和2011年的商品说明(清真认真和标志)令应当显示为,2012年的商品说明(清真定义)(修正案)令和2012年的商品说明(清真认证和标志)(修正案)令。 a.2011年的商品说明(清真定义)令本命令根据回教条规(伊斯兰法律)规定了清真定义。本命令规定了任何提供描述为“清真”食品或商品的人应遵守根据本命令规定的要求。违反要求是犯罪,应受到处罚。 b. 2011年的商品说明(清真认证与标志)令本命令对食品、商品,以及与描述为清真食品和商品相关的服务的清真标识实施强制性认证和标志。本强制性要求包括打算用其它表达方式描述的所有食品显示可以由穆斯林食用或使用。与食品和商品相关的服务的清真标识标志可以通过被视为指上述服务,包括提供服务前提的表达方式做出。认证授权机构是马来西亚伊斯兰教发展署(JAKIM)和各省伊斯兰教事务理事会(MAIN)。对于进口产品,接受本命令目录2列出的经认可的清真机构的认证。任何违反本命令的规定都是犯罪,应受到处罚。
7. 目的和理由:为了确保在马来西亚供应和销售的食物、食品及消费品不会错误地声明为“清真”。这些要求适用于本地及进口产品。对于本地产品,仅认可由马来西亚主管部门颁发的清真标识。对于进口产品,接受由马来西亚主管部门认可的清真认证机构颁发的清真标识/标签。经认可的清真认证机构列表可以从马来西亚伊斯兰教发展署的网站http://www.islam.gov.my 获取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2012/01/01
拟生效日期: 2012/01/01(本地的) 2013/01/01(进口的)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4
2012年的商品说明(清真认证和标志)(修正案)令和2012年的商品说明(清真定义)(修正案)令
本通报是2011年12月14日通报的G/TBT/N/MYS/27的第1次修订。由于政策方向发生了变化,因此必须做出一些修正。计划以随附文件的最新说明代蘀所做出的修订,即,2011年的商品说明(清真定义)令和2011年的商品说明(清真认真和标志)令应当显示为,2012年的商品说明(清真定义)(修正案)令和2012年的商品说明(清真认证和标志)(修正案)令。 a.2011年的商品说明(清真定义)令本命令根据回教条规(伊斯兰法律)规定了清真定义。本命令规定了任何提供描述为“清真”食品或商品的人应遵守根据本命令规定的要求。违反要求是犯罪,应受到处罚。 b. 2011年的商品说明(清真认证与标志)令本命令对食品、商品,以及与描述为清真食品和商品相关的服务的清真标识实施强制性认证和标志。本强制性要求包括打算用其它表达方式描述的所有食品显示可以由穆斯林食用或使用。与食品和商品相关的服务的清真标识标志可以通过被视为指上述服务,包括提供服务前提的表达方式做出。认证授权机构是马来西亚伊斯兰教发展署(JAKIM)和各省伊斯兰教事务理事会(MAIN)。对于进口产品,接受本命令目录2列出的经认可的清真机构的认证。任何违反本命令的规定都是犯罪,应受到处罚。

通报原文:[{"filename":"G_TBT_N_MYS_27_Rev.1En.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120502/G_TBT_N_MYS_27_Rev.1E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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