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2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1年第216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容量为1毫升、3毫升、5毫升、10毫升或20毫升、带针或不带针的一次性注射器(葡萄牙语:seringas descartáveis de uso geral, deplástico, com capacidadede 1ml,3ml, 5 ml, 10 ml ou 20 ml, com ou sem agulhas)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3.99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不包括一次性胰岛素注射器、装有生理盐水或肝素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安全注射器和可防止重复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但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决定自该措施实施之日起暂停1年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9018.31.11和9018.31.19。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8年6月19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一次性注射器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9年9月18日,巴西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征收7.73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对其他中国企业征收10.67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2014年9月18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一次性注射器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6月22日,巴西对该案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4.55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有效期截至2020年6月22日。2020年3月25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23号决议,出于公共利益考虑,为对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决定暂停对原产于中国的一次性注射器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2020年6月22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上发布2020年第39号公告称,应巴西国内企业Becton Dickinson Indústrias Cirúrgicas Ltda.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一次性注射器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21年1月7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1年第145号决议,出于公共利益考虑,为对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决定暂停对原产于中国的一次性注射器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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