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082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企业Paper Australia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每平方米70克重~100克重及每平方米67克重~69克重的A4复印纸(A4 Copy Paper)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同时对原产于巴西、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每平方米70克重~100克重的A4复印纸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中国反补贴调查涉案企业不包括亚太森博(广东)纸业有限公司(Asia Symbol (Guangdong) Paper Co., Ltd.)、Greenpoint Global Trading (Macao Commercial Offshore) Ltd、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UPM (China) Co., Ltd )和芬欧汇川亚太公司( UPM Asia Pacific Pte Ltd),印度尼西亚涉案企业不包括PT Indah Kiat Pulp & Paper Tbk (Indah Kiat)、PT PabrikKertas Tjiwi Kimia Tbk (Tjiwi Kimia)和PT Pindo Deli Pulp & Paper Mills (Pindo Deli)。本案倾销和补贴调查期为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4802.56.10.03和4802.56.10.09。澳大利亚将不晚于2021年12月6日对此案作出反倾销终裁。
利益相关方应于2021年8月9日前提交相关材料至investigations@adcommission.gov.au或邮寄至The Director, Investigations 3 Anti-Dumping Commission GPO Box 2013 Canberra ACT2601, Australia。
2016年4月12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A4复印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同时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A4复印纸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7年4月1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7/39号公告和第2017/40号公告,澳大利亚工业、创新和科学部助理部长兼国会秘书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巴西、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A4复印纸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建议,决定对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PT.Pabrik Kertas Tjiwi Kimia Tbk除外)和泰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反补贴税(亚太森博(广东)纸业有限公司、GreenpointGlobal Trading (Macao Commercial Offshore) Ltd、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和芬欧汇川亚太公司除外)。2020年4月2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0/045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企业Paper Australia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每平方米70克重~100克重的A4复印纸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是否轻微改变涉案产品即以68克重的A4复印纸进口到澳大利亚以规避反倾销措施。2021年3月1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024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接受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每平方米70克重~100克重的A4复印纸(A4 Copy Paper)作出的反规避终裁建议,决定自2020年4月28日起,(1)将进口自中国涉案产品,即每平方米70克重~100克重的A4复印纸(210毫米x 297毫米)范围扩大至每平方米67克重~100克重;(2)对每平方米67克重~69克重的A4复印纸征收暂定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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