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菲律宾 |
2. | 负责机构:菲律宾标准局贸工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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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电动车辆充电设备和充电站; 道路电动车辆(ICS 43.120)
ICS:[{"uid":"43.120"}] HS:[{"uid":"85"}] |
5. |
通报标题:__的第___系列部门行政令(DAO)草案《电动车辆充电设备和充电站强制性产品认证新技术法规》页数:29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DAO对特定菲律宾国家标准(PNS)涵盖的用于给道路电动车辆充电的国产或进口电动车辆充电设备和充电站强制性产品认证作出了规定,如下所示:2.1. 交流电动车辆充电站2.2. 交流电动车辆充电站配件,类型如下:2.2.1第一类车辆耦合器,额定值为250V和32A,单相2.2.2第二类车辆耦合器,插座和插头额定值:2.2.2.1 250V, 13A或20A或32A或63A或70A,单相2.2.2.2 480V, 13A或20A或32A或63A,三相2.2.3第3类车辆耦合器,插座和插头额定值:2.2.3.1 250V, 16A或32A,单相2.2.3.2 480V, 32A或63A,三相2.3. 直流电动车辆充电站(绝缘和非绝缘)2.4. 直流电动车辆充电站配件,类型/配置如下:2.4.1配置AA,最大额定电压为直流600V,最大额定电流200A2.4.2配置BB,最大额定电压为直流750V,最大额定电流250A2.4.3配置EE,最大额定电压为直流600V,最大电流200A2.4.4配置FF,最大额定电压为直流1,000V,最大电流200A |
7. | 目的和理由:防止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 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 |
8. | 相关文件: 美国能源部第DC2021-07-0023号通告——规定了菲律宾电动车辆充电站(EVCS)开发、建立和运营指南的政策框架 |
9. |
拟批准日期:
本行政令应在广泛发行的全国性报纸中公布十五(15)天后生效,并应向国家行政登记处UP办公室提交一份副本。 拟生效日期: 本法令应在两(2)份广泛发行的报纸中公布(每周至少一次,持续时间不得低于一(1)个月)十五(15)天后生效,并应向国家行政登记处UP办公室提交一份副本。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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