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收到了数以千计的关于其最近提出的规则的评论意见,该规则将在体外诊断产品(IVDs)的定义中增加10个字,从而明确FDA将实验室开发的测试(LDTs)作为医疗器械进行监管的权力:"including when the manufacturer of these products is a laboratory--包括实验室开发的测试"。该拟议规则还包括一项长达四年的逐步淘汰政策,即在遵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的前提下,对LDTs 取消历史上赋予的执法自由裁量权。
尽管有人要求延长征求意见期,但该拟议规则的征求意见期已于2023年12月4日结束。在为期三个月的征求意见期间,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收到了6500多条意见。
值得注意的意见包括以下几点:
美国临床实验室协会指出,"拟议的规则将对患者就医、医疗服务成本、诊断检测的未来创新以及其他众多问题产生巨大影响",并"引发重大法律问题"。
泛美临床病毒学协会写道,尽管该协会 "同意对LDT的监管对于确保质量和患者安全至关重要",但FDA应"考虑该拟议法规将对患者和整个临床病毒学领域产生的影响",同时铭记"该拟议法规很可能会导致许多实验室停止目前提供的传染病检测服务以及未来的开发,从而严重减少患者获得准确及时的检测结果的机会"。
消费者保健产品协会要求,最终法规不适用于"属于一般保健产品的实验室检测,这些产品要么被从[《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法》]的器械定义中删除,要么根据[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器械与放射卫生中心]关于低风险保健产品的一般保健政策而受到执法裁量"。
FDA 监管 LDTS 的历史
从历史上看,FDA并没有根据长期的执法自由裁量权政策对大多数LDT进行积极的监管,尽管该机构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它可以以与商业IVD相同的方式对LDT进行监管。FDA 将LDT定义为根据1988年《临床实验室改进修正案》(CLIA)获得高复杂性检测认证的单个临床实验室内设计、制造和使用的IVD检测。FDA对LDT的执法自由裁量权历来不是绝对的。例如,食品及药物管理局以前曾对用于药物基因组测试的LDT采取过执法行动。值得注意的是,FDA曾试图对LDT实施监管制度[1],但并未成功。
在9月29日的新闻稿中,FDA 解释说,由于大多数现代 LDTs 的相关风险更大,因此正在推进拟议规则。具体来说,该局对某些 LDTs 在合规性、性能和准确性方面的不足感到担忧。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认为,由于检测结果不准确,"患者可能会开始不必要的治疗,或推迟或完全放弃[原文如此]适当的治疗......这可能会造成伤害,包括病情恶化或死亡"。
建议的逐步淘汰政策
认识到监管地位的突然改变会给患者和行业带来负面影响,FDA 建议逐步取消赋予 LDT 在遵守 FFDCA 方面的执法自由裁量权。有趣的是,拟议的逐步淘汰政策适用于:(1)符合 FDA 传统意义上的 LDT(即在单一实验室内设计、制造和使用的 LDT);(2)被宣传为 LDT 但不符合 FDA 传统定义的 IVD。
因此,拟议的逐步淘汰政策为那些正在销售后一类检测项目的实体提供了额外的执法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最长四年的时间内符合 FFDCA 的规定。
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意图是,在长达四年的逐步淘汰期之后,LDTs(或那些被作为 LDTs 推广但不符合食品及药物管理局传统定义的 LDTs)将与 IVDs 一样达到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要求。
逐步淘汰政策的五个关键阶段将在最终规则的序言中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如下:
不受拟政策影响的 LDT
某些已被排除在 FDA 执法自由裁量权之外的 LDT 不在这项逐步淘汰政策的范围之内,预计将继续遵守 FFDCA 及其实施条例。这些 LDT 包括:
作为献血者筛查或传染病检测所需的人体细胞、组织以及细胞和组织基产品(HCT/Ps)献血者筛查的检测;
根据 FFDCA 第 564 节宣布的紧急情况、潜在紧急情况或重大威胁而进行的检测(例如,通过紧急使用授权 (EUA) 授权);
以及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测试。
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还将继续
对以下情况行使执法裁量权
具有 1976 年提供的 LDT 中常见的某些特征的 LDT;
人类白细胞抗原(HLA)检测试剂盒,其设计、制造和使用均在一个获得 CLIA 认证的实验室内进行,该实验室为移植、HLA 抗体筛查和监测或为真实和 "虚拟 "HLA 交叉配型检测目的进行高复杂性组织相容性检测;
仅用于执法目的的检测;以及
专门用于公共卫生监测的检测。
接下来的步骤和现在需要考虑的行动
尽管征求意见的时间相对较短,但考虑到拟议规则对诊断检测行业的潜在影响,我们对收到的意见数量并不感到惊讶。我们认为,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将迅速处理这些意见,争取在 2024 年大选可能导致总统换届之前公布最终规则。
我们预计,最终规则最终将由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该机构在公布拟议规则时就拟议规则起草了广泛的讨论和理由,看来食品与药物管理局也是如此。
此外,随着 FDA 再次努力直接根据其现行的 FFDCA 对 LDT 进行监管,这有可能促使美国国会通过《验证准确、领先的 IVCT 开发(VALID)法案》。VALID 法案在上届国会以微弱劣势未获通过,在本届国会的头几个月中又被提出,国会山可能会重新对通过 VALID 法案产生兴趣。VALID 法案将建立一个专门针对 IVD 的 FDA 监管框架,与 FFDCA 下的 FDA 权力相比,该框架可能会减轻监管负担。
尽管我们可能还有很多年才会对 LDT 实施积极的监管,但我们建议实验室(或推广 LDT 的实验室)开始整理他们的 LDT 产品组合,并进行监管调查,以确定根据目前 FDA 的产品分类将产品推向市场的潜在途径。
了解监管途径和上市前申报中可能需要包含的相关检测,有助于实验室在执法裁量权失效后决定要继续推广哪些 LDT。此外,实验室还可以开始考虑维持运营可能需要哪些资源(资金和人员)。
[1] See FDA Draft Guidance, Framework for Regulatory Oversight of 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s (LDTs) (Oct. 3, 2014). The draft guidance was never finalized.
[2] Interestingly, to submit MDRs or report C&Rs the entity will need to have already registered its operations with the FDA. Accordingly, Stage 1 and 2 will likely need to be completed simultaneous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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