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4日,美国加州环境保护局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正式将特立帕肽列入《加州65号提案》的“致癌物质清单”中,物质信息详见下表:
物质名称 |
CAS号 |
危害类型 |
评估机构 |
特立帕肽 |
52232-67-4 |
致癌性 |
FR |
此次将特立帕肽列入“致癌物质清单”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要求相一致,评估标准可以参考加州法典的第27章第25902部分(Title 27,Cal.Code of Regs.,section 25902)。
注释:《加州65号提案》即《1986年饮用水安全与有毒物质强制执行法》,该法案于1986年11月正式实施,并列入《加利福尼亚州健康与安全法》的第6.6章, 第25249.5至25249.13项。该法案旨在保护美国加州居民及饮用水资源免受CMR类物质(即致癌、值畸以及生殖毒性物质)的影响,并在出现CMR类物质风险时及时通知居民。法案规定,在经营过程中,企业需要对产品中所含的CMR类物质提出警示,避免让使用者与CMR类物质接触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