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9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LVD和EMC指令等八项CE标志指令的改写版。这些指令编有新的法规编号,并与欧盟之前颁布的关于CE标志规则与责任(包含市场监管和合格评定)的第768/2008/EU号决定相一致。其中三个变更法规编号的指令如下:
(1)EMC指令:编号由2004/108/EC变为2014/30/EU;
(2)低电压指令(LVD):编号由2006/95/EC变为2014/35/EU;
(3)ATEX指令:编号由94/9/EC变为2014/34/EU。
这八项新指令已于2014年4月19日生效,成员国要在2016年4月20日前据此修订其国内法律,而旧指令将随之废除。
现在,制造商可以在CE符合性/合格声明(DoC)中引用新指令编号。2016年4月20日之前,属于这些指令范畴并且第一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将要求使用新指令编号。
这些指令的改写版与欧盟委员会的新立法框架相一致。2008年通过的欧盟新立法框架主要目的在于:
(1)要求供应链中的可追溯性;
(2)改进市场监管规则;
(3)通过对合格评定机构和检测实验室施加更为严格的要求,来提升合格评定的质量;
(4)对“CE标志”的使用进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以提高CE标志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