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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欧盟出口电动工具应注意欧盟《电池指令》修订动向

信息来源:江苏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12-10-31    阅读:4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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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于2008年9月26日实施。指令主要目标是“将电池、蓄电池、废弃电池和蓄电池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最小化。”该指令的关键条款对含有害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上市给予了限制,并对电池收集、回收、处理作了专门规定。
        该指令第4(1)(b)条规定,按重量计镉含量超过0.002%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不得在欧盟上市。但指令第4(3)条规定,该要求并不适用于(a)应急和警报系统,包括应急灯;(b)医疗设备;(c)无线电动工具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
        指令同时要求欧洲委员会定期对豁免条件进行调研,以适应最新的科技要求。2010年12月,相关专家调查组就无线电动工具的豁免提交了最终报告,报告表明,禁止在电动工具中使用镍镉(Ni-Cd)电池在技术上、经济上均可行,因为:1.可为欧洲卫生和环境带来实质性益处;2.不涉及实质性技术难题(除了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下使用时,启动前需用额外设备预热锂电池);3.不会引起不可接受的经济和社会影响;4.可支持经济发展更具竞争性,并获得更高的利润。此外,禁止无线电动工具(CPTs)使用镍镉电池的预期收益应会超过其成本。
        鉴于此,2012年3月26日,欧委会采纳了有关修订电池指令取消对无线电动工具豁免的提案。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将禁止在无线电动工具内使用镍镉电池。也就是说,自2016年1月1日起,供无线电动工具使用的便携电池及蓄电池中,镉含量将不得超过重量的0.002%。被采纳的提案将于不久后通过欧盟官方公报发布。
        建议:
        此次欧盟发布提案修订电池指令(2006/66/EC)以取消对无线电动工具的豁免,是对其“将电池、蓄电池、废弃电池和蓄电池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最小化”目标的进一步细化实施。该提案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供无线电动工具使用的便携电池及蓄电池中,镉含量将不得超过重量的0.002%。此提案的发布将迫使无线电动工具生产商在未来调整其产品以适应欧洲市场,相关出口产品生产商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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