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谈“添”色变 理性看待食品添加剂
信息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发布日期:2011-05-30 阅读:376次
食品添加剂工业是伴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而发展的。随着人们对食品的口味和质量等要求越来越高,食品的花样翻新越来越快,生产工艺也日渐繁琐,食品生产企业的加工工艺也在这个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合理改善,食品的产量增加、保质期大大延长。而这一切,都离不开被誉为“现代食品工业灵魂”的食品添加剂。
我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食品添加剂,简单的一顿饭,就可以吃下十几种添加剂,如酱油、食醋、味精等调味料。只要适量食用,大部分食品添加剂并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但是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由于滥用食品添加剂带来的问题让消费者谈“添”色变,陷入饮食恐慌。
自从“苏丹红”、“吊白块”、“硼砂”、“三聚氰胺”等事件曝光后,质检总局、工商部、卫生部、农业部、公安部等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监管力度。然而,我们要明确的一点是,诸如“苏丹红”等物质都不是食品添加剂,而是非法滥用的非食品添加剂。我国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还不健全,且有些标准较为混乱。卫生部于2011年4月22日重新汇总发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这份名单中,包含共47种“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品种”。但是这69种物质中,就有37类“暂缺”检测方法,比例超过了53%。因此,我们要完善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并及时进行修订(国外技术标准的修订周期一般是3到5年,而我国有些超过了10年)。
我国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上与欧盟国家有着较大差距。欧盟规定必须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持续的监测和评估,对可能存在危害的食品添加剂及其衍生物必须进行适当的毒理学测试和评价,而我国则没有做出此类规定。另外,欧盟对添加剂按不同食品分别规定了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标准,比我国更为合理。欧盟不仅在其使用范围上划分得很详细, 而且其最大使用量对于不同的食品都有不同的规定, 而我国在最大使用量上只给出一个数值, 没有针对不同的食物进行分类限定。
面对密集的食品安全事件和信息,无论是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各个食品产业链上的企业,还是大众消费者,都需要时间去“消化”。在现实的冲击下,各方都要顶住压力,生产者要本着良心生产,检测部门和机构需要不断完善食品方面的相关标准,消费者要学会理性消费,监管者要加大执法力度,从源头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逐步向发达国家和组织看齐,规范我国的食品添加剂行业,让食品添加剂给我们的食物添香添色的同时,也添一份放心。
相关标准:我国最新实施的食品添加剂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 与GB 2760—200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增加了2007 年至2010 年第4 号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规定;
——调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删除了表A.2 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及使用量;
——调整了部分食品分类系统,并按照调整后的食品类别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调整了食品用香料的分类;
——增加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调整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花生四烯酸油脂(发酵法)GB26401-2011
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发酵法) GB 2640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GB26403-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叶黄素GB26405-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叶绿素铜钠盐GB26406-201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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