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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修订水产动物重金属限量标准

信息来源: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    发布日期:2009-07-20    阅读:34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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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地区为加强市售水产品中重金属含量的卫生安全管理,并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0条规定:“贩卖之食品、食品用洗涤剂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装,应符合卫生安全及品质之标准;其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台湾地区卫生部门制定了“水产动物类卫生标准草案”,规定了水产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

        
                  
 
 
甲基汞
鲸、鲨、旗、鲔鱼、油鱼
2 ppm以下
0.3 ppm以下
0.3 ppm以下
鳕鱼、鲣鱼、鲷鱼、鲶鱼、鮟鱇魚、嘉鱲鱼、比目鱼、乌鱼、魟鱼、带鱼、鯮、魣、乌鲳、鰔、鲟鱼、金钱鱼、鳗鱼、梭子鱼
1 ppm以下
其他鱼类
0.5 ppm以下
贝类
0.5 ppm以下
2 ppm以下
2 ppm以下
头足类(去除内脏)
0.5 ppm以下
2 ppm以下
1 ppm以下
甲壳类
0.5 ppm以下
0.5 ppm以下
0.5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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