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安排,从2008年1月1日起,被列入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中的39种产品,须获得生产许可证并标注“QS”标志方可上市销售或使用。届时,对于无证产品,质监部门将予以严查。
39种包装得标“QS”
据悉,须获得“QS”证书的39种食品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包括商品零售包装袋,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夹链自封袋,包装用镀铝薄膜,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编织袋,用于包装方便面、膨化食品、熟食品、半成品等食品的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塑料防盗瓶盖,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塑料菜板(PE、PP),饭盒、碗、盘、碟、杯等食品用工具等产品;但并不包括筷子、刀、叉、勺、托、吸管、果冻杯、酸奶杯等产品。
无“QS”将予以严查
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有关部门表示,2008年1月起,将对市场上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无证生产销售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将予以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