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日,中国台湾发布冷冻鹿精液进口检疫要求。拟生效日期为2008年3月14日。(1)只允许从中央主管机构认可的口蹄疫、牛瘟、牛肺疫非疫国家或地区,及未发生过慢性消耗性疾病的国家进口冷冻鹿精液。(2) 取精鹿的饲养场无规定疫病。(3) 取精鹿应经过检验,未发现任何传染病的临床证据,并在采精前30天内,接受有关规定疫病的检验和处理。(4) 冷冻鹿精液的存储和运输应符合某些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