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日,菲律宾贸易与工业部产品标准司发布关于产品标准司的菲律宾国家标准(PS) 质量和/或安全认证标志计划的新规章和法规。其显著特性包括以下方面:产品标准司(BPS) 的菲律宾国家标准(PS) 质量和/或安全认证标志计划的新规章和法规的题目已改变 ;菲律宾国家标准(PS) 许可证有效期是3年(第6条);因为需求增加由咨询委员会成立上诉委员会(第3.7.6条);成立技术委员会(第3.8条);成立认证委员会(第3.9条);许可证和认证已被明确互相区别(第2条) ;菲律宾国家标准(PS) 认证标志许可证由局长或其正式指定的代表批准、签署和颁发(第5.8条) ;上诉程序(第5.9条) ;关于其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许可证持有人所负责任的明确规定(第7.1.2条) ;关于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别规定(第7.1.4条) ;PNS 1SO 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QMS)要求(第8项);关于禁止行为的新条款(第9条);由于许可证持有人的原因使产品标准司(BPS)提出诉讼而产生的费用应由许可证持有人承担(第11.5条) ;关于规定可分离性的新条款(第12条) ;废止条款:由产品标准司(BPS)颁发的现有菲律宾国家标准(PS) 许可证并不自动失效(第13条) ;增加费用及收费。
法规拟于2007年生效。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