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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高耗能产品出口再下限令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5-12-20    阅读:9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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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明年1月1日起,部分农药、染料、纸张、皮革、铜产品等五类加工贸易被叫停,煤焦油等六种产品的出口退税将被取消,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成品油也将受到严格控制。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再次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发出限制令。

        自明年1月1日起,以下五类产品的加工贸易被列入禁止类目录,不再审批加工贸易合同:进口滴滴涕原药、六氯苯中间体、氯丹原药、六六六原药、对氯苯基及三氯乙醇原药、五氯酚钠原药、三环锡原药等农药原药,出口农药;进口分散染料,出口其制成品;进口木片、原木、木浆,出口木浆或纸张、纸板;进口生皮,出口半成品革或成品革;进口废铜或铜精矿,出口未锻轧铜等。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品种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该政策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同时,明年我国将取消煤焦油和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将列入《PIC公约》和《POPSP公约》中的25种农药品种、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到5%。

        此次七部委的限制令还明确表示,将对部分产品的出口数量进行限制,如将适当调减稀土等产品的出口数量;焦炭出口配额量不再增加;严格控制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成品油;汽、煤、柴油的出口数量,将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海关按照核定数量放行。

        通知明确要求,明年除大连西太平洋、湛江东兴炼厂以及部分必须履约的长期合同外,不再批准其它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此外,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的长期合同中必须履约出口的,尽量从上述企业加工贸易出口量中安排,确有困难的可按一般贸易出口。

        为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今年国家多次拿起禁止加工贸易和调整出口退税等强有力的“武器”。在削减出口总量方面,煤炭出口配额从2003年的1亿吨削减到2005年的8000万吨;原油出口数量从2003年的500万吨削减到2005年的100万吨;焦炭出口配额从2004年的1472万吨削减到2005年的1400万吨。分批取消或降低了部分产品出口退税:2005年1月1日取消了电解铝、铁合金、黄磷、电石等高耗能产品的出口退税,4月取消了钢铁初级产品出口退税,并将钢材的出口退税由13%下调到11%。5月1日取消了稀土金属、金属硅,氟石以及部分木材初加工产品等的出口退税;将煤炭和锌、钨、锡、锑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到8%;8月1日取消了电解锰的出口退税。加征了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从今年1月1日起对尿素开始征收出口关税,对未锻轧铝征收5%的出口关税。6月1日起将黄磷出口暂定关税税率从10%提高到20%,将硅铁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从0%提高到5%。此外,国家还先后将煤炭、焦炭、黄磷、钢铁类产品、稀土类产品、氧化铝、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停止审批新的加工贸易合同。

        控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在能源、资源方面压力的同时,也使相关产业及其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灾难”。

        因此,通知要求各地要继续关注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发展状况,引导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能源和资源耗费,延长产业链,提高出口商品的结构层次、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培育新的竞争优势。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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