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57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103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 12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初步裁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存在倾销,幅度为0.9%—71.5%;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环氧氯丙烷常温下是一种透明、有刺激性气味的低粘度、易挥发、不稳定的无色油状液体,其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还可用于生产合成甘油、硝化甘油炸药、玻璃钢、电绝缘品、表面活性剂、医药、农药、涂料、胶料、离子交换树脂、增塑剂、(缩水)甘油衍生物、氯醇橡胶等多种产品。此外,环氧氯丙烷还用作纤维素酯、树脂、纤维素醚的溶剂。
自2005年9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公告中确定的各公司征收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来源于: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