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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订家畜传染病控制法执行条例(G/SPS/N/JPN/147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5-08-08    阅读:7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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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农林水产省于2005年7月1日发布了关于《家畜传染病控制法执行条例》的修订案。修订案将鸵鸟、雁形目禽鸟(除鸭、鹅外)及其产品列入检疫范围。该通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05年8月23日,拟生效日期为2005年9月1日。

        修订案规定了上述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要求:(1)进口商须在动物到达日本前70~40天内,向日本动物检疫局提交进口申请表,告知进口动物的种类、头数、到达日期等;(2)进口的动物必须随附出口国政府签发的健康证书;(3)进口的动物应在检疫站滞留10天(一日龄雏鸟为14天)以接受检验;(4)检疫合格的进口动物在放行时,日本动物检疫局须向进口商签发进口检疫证书。

        据了解,日本《家畜传染病控制法》已规定,鸡、鸭、火鸡、鹌鹑、鹅及其产品在进境时须接受动物检疫。这次修订将将鸵鸟、雁形目禽鸟及其产品也列入了需接受检疫的范围。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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