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消息,欧盟已决定对我国出口的甜蜜素发起反吸收调查。专家提醒国内企业在反倾销制裁中积极应诉可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但要注意类似反吸收新出现的贸易壁垒。
据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主任官宁云介绍,
欧盟曾于
据悉,WTO反倾销协议并未规定反吸收的内容。欧盟规定了反吸收制度,如果征税后倾销产品在欧盟的售价并未提高,即反倾销措施未起到保护作用,其国内产业可要求再征收一个反吸收的税率。
反吸收制度属于复审的一种
官宁云说,反倾销案件中的吸收行为是指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口商或生产商可能与进口商达成协议,将本应由进口商承担的反倾销税由出口商或生产商来承担,从而继续向进口国倾销出口,使反倾销措施无法达到抵消倾销的目的。而官方进行判断的标准是,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转售价或随后的销售价格应该有相应的变化,但却没有变化或者变化不足。
反吸收就是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应对出口价格重新评估。如果经过调查证实确实存在吸收行为,调查机关可以对有关出口商再征收一个反吸收的税率,以抵消吸收行为对反倾销措施的负面影响。
反吸收程序相当于重新开始一次调查,但是其调查范围不包括损害、公共利益,一般集中于调查出口价格。与期中复审相比,反吸收程序存在以下不同之处:1、提出反吸收申请没有必须经过一年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的限制;2、反吸收一般仅限于出口价格是否有足够的变化;3、反吸收程序调查的是涉案国所有出口商的出口。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吸收方面的相关立法,这也是一个亟待填补的空白。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