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5日,美国商务部经过数轮征询公众意见后决定修订在反倾销调查中评定中国等非市场经济体系国家个别税率的方法。有关修订即时生效,由现在起所有对非市场经济体系进行的反倾销调查都会采用新方法。
在涉及非市场经济体系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假设所有公司均由政府操控。因此,所有出口商和生产商均获发一个全国统一的反倾销税率,通常税率极高,令业者难以再将产品输往美国。然而,个别公司仍可申请个别税率。
美国商务部正考虑所有由问卷A部(非强制性)答卷人提出的个别税率申请,评估他们是否合资格。该部可能会发出补充问卷,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资料。然而,近年申请个别税率的个案上升,美国政府需印发更多补充问卷,令行政负担大大增加,耗用不少资源。此外,各方亦关注美国商务部的个别税率评定方法,能否有效分辨出口商是不受政府控制。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商务部采取新方法,以评定非强制性答卷公司的个别税率申请。目前,这些公司须递交问卷A部。在反倾销调查中被美国商务部选为强制性答卷人的公司,将要继续回答整份问答,而A部已进行更新,以配合有关申请须提供的新资料。
据美国商务部表示,非受调查公司的新申请程序,将不会影响申请人是否受政府控制的评估标准。相反,新程序更加直接全面,减少发出大量补充问卷的需要,让答卷人及美国商务部分析家可节省更多时间及资源。美国商务部公布,申请个别税率待遇的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所有申请必须在刊登展开调查通告后60天内提出。美国商务部将不会考虑在限期后仍未办妥的申请。
2.美国商务部容许于刊登展开调查通告后不迟于30天内提出申请的公司,重新递交之前未办妥或有问题的申请。
3.公司必须就每宗个案递交个别申请。
4.获美国商务部发出数量及价值问卷的公司必须作出回答,方会被考虑其个别税率申请。美国商务部进行某些调查时,会根据数量及价值问卷以选出强制性答卷人。
5.所有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说明,在该非市场经济体系国家是否有联属公司于受调查期间对美国出口有关产品,或在美国是否有联属公司出售有关产品。
6.所有向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申报的进口货品,必须说明出口商的合法名称,并与该出口商的商业登记证等文件上的名称相同,有关文件副本必须提交美国商务部,作为申请个别税率的资料。
7.美国商务部将会核实申请表内所有资料,如有需要,会发出补充问卷。
8.每名申请人必须递交个别申请书。
9.并非由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全资拥有的非市场经济体系出口商必须填写整份申请书。由市场经济体系公司(该公司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拥有或控制)全资拥有的非市场经济体系出口商,亦须回答整份问卷。
10.由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全资拥有的非市场经济体系出口商必须:(i) 提供申请书要求的证明及申请书内注有*号栏目所需的证明文件;及(ii)汇报在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否有联属公司生产或销售有关产品(包括只供内销产品),或是否与生产或销售有关产品的公司有关连。
美国商务部决定对所有在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个案中获发个别税率的公司实施出口商-生产商综合税率。简单来说,即向在受调查期间的出口商及所有向其供应有关产品的生产商厘定划一税率。这种方法适用于获发个别税率的强制性答卷人以及获发加权个别税率的非被调查公司。申请个别税率的出口商现在须列出在调查期间对美国出口的产品的所有供应商。
来源: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网